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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第42條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學校任教,必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
目前准用教員的最低學歷要求為:
(a) 任教中、小學或專上院校的准用教員: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b) 任教幼兒園及幼稚園的准用教員: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或同等學歷,包括英國語文(課程甲或乙)及中國語文,並須在不多於兩次考試中獲取;
(c) 任教其他教育課程如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課程的准用教員: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合格或同等學歷,其中包括英國語文(課程乙)或中國語文,並須在不多於兩次考試中獲取。
檢定教員
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學資格(例如本港的教師證書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證書),並且是香港居民(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有效工作簽證),可填寫表格8(檢定教員申請書),申請成為檢定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