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一生的经历曲折复杂,存在一个由农民起义领袖转化为地主阶级政治代表再到封建皇帝的演变过程。撇开这种演变的是非曲折不谈,就其一生的主要活动而言,他对解决上述的历史任务做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贡献。
第一,推翻元朝统治,进而统一全国,巩固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至正十九年(1359 年) 当农民起义军的主力北方红巾军已基本陷于失败后,朱元璋相继出兵攻灭陈友谅、张士诚、迫降方国珍。尔后不失时机地发动南征北战, 于洪武元年(1368 年) 攻占大都(今北京) ,建立大明王朝。接着经过20 余年的斗争,迫使元朝的残余势力退缩到漠北草原,并分裂为三大部,从而基本解除了它对明朝的威胁。与此同时,又成功地招抚西北羌族、回族,青藏和川西的藏族,东北部分地区的女真族以及西南和南方的众多少数民族,并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 年) 出兵攻占哈密,作为统一西域的前哨基地。这样,除东北、西北的部分地区和元朝残余势力控制的蒙古地区以外,已基本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 朱元璋推行“恩威兼
施”[10 ] ,以恩抚为主的政策。在北方地区,在集中兵力与元朝的残余势力作斗争时,注意运用怀柔手段,争取元朝的宗戚、官吏和蒙古百姓。朱元璋明确宣布:“如蒙古、色目,虽非华夏族类,然同生天地之间,有能知礼义, 愿为臣民者, 与中夏之人抚养无异”[11 ] 。元朝诸王和蒙古、色目的文官武将,凡归降者,一概厚加赏赉,量材擢用。因而,“蒙古、色目之人,多改汉姓,与华人无异,有求入仕者,有登显要者,有为富商大贾者”[ 12 ] 。对归附的蒙古部众,“一从本俗”[ 13 ] ,尊重其风俗习惯,常加存恤。在其他地区,朱元璋也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怀柔措施,来笼络和安抚当地的少数民族。这套民族政策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使元代以来极为尖锐的民族矛盾得到了缓和。再加上中央集权的强化,使我国众多的民族都处在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并大大加强了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使我国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其次,加强中央集权,整肃吏治,打击不法豪强,稳定政治局势。针对明朝初年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政治形势动荡不安的局面,朱元璋大力强化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他依照“权不专于一司”[14 ] ,“事皆朝廷总之”[15 ]的总原则,对国家机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全国行政、军事和司法监察三大系统的机构彼此分立而又互相制约,最后均听命于皇帝的直接指挥
和控制,空前地强化了皇权,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辖、朝廷对官吏的控制和对人民的统治。朱元璋还大力整顿吏治。他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凡计处者不复叙用”[16 ] 。并用重典严惩官吏的违法行为,对官吏的贪污行为处刑尤重,不仅下令“犯赃者罪不贷”[17 ] ,还规定“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贿之人,徙其家于边”[18 ] 。元代以来官场的腐败风气因此逐渐得到扭转,出现了“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19 ]的局面。与此同时,朱元璋还对不法豪强加以限制和打击。他一面支持地主夺回农民借助战争暴力耕占的田地,另一面又规定战争结束后业主复归故里,如果丁力少而旧田多,只许尽力耕到顷亩, “敢有以旧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20 ] ,以限制地主的土地兼并。他还下令清查户口、丈量土地,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防止地主隐瞒丁口和田地,向农民转嫁负担。对违法犯禁的奸顽豪富,则用严刑酷法加以打击。不少富豪被牵连到许多重大案件之中,遭到沉重的打击。这一系列措施的推行,加上其他调整生产关系的举措,使明初动荡的政治局面逐步趋于稳定,从而为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一个安定的环境。
再次,调整生产关系,减轻人民负担,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针对开国之初田畴荒芜、人民力竭财尽,“租税无所从出”[21 ] 的状况,朱元璋提出“安民为本”[22 ]“藏富于民”[23 ]的主张,实行休养生息。他首先对土地关系进行适当调整,规定凡是地主在战争中逃亡后荒废的土地,被农民耕垦成熟者,归农民所有“, 其田主回乡,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种”[24 ] 。明政府还以免除三年差役甚至永不起科为条件,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洪武三年(1370 年) 又下令将北方郡县近城的荒地拨给无田乡民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25 ] 。后来,明政府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 又下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着实,首实一年后官为收科”[26 ] ,虽然取消了永不起科的规定,但农民通过向政府纳税服役,却取得了合法的土地所有权,许多农民获得了小块耕地,成为小自耕农。自耕农数量的大量增加,对明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与此同时,朱元璋还对阶级关系作出某些调整,将地主与佃户的关系由元代的主仆关系改为长少关系[27 ] ,规定地主叫佃户代服徭役,需出米一石”资其费用”[28 ] ,并在明律中取消了元代关于地主殴死佃户只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了事[29 ]的条文。朱元璋还下令释放因战乱沦为奴婢者,规定功臣之家役使奴婢不得超过20 人,庶民之家不得蓄养奴婢。对匠户的服役制度也作出相应改革,洪武十一年(1378 年) 令工部每月发给赴京服役的工匠薪水盐蔬, “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 30 ] ,后又将匠户分为轮班匠与住坐匠,一律允许在服役之外自由趁作。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均有所松弛,从而提高了劳动兴趣。朱元璋还根据百姓财力俱困的情况,将赋役的征派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仅使农民的负担较元代大为减轻,而且进一步解决了赋役不均的状况。此外,朱元璋还奖励农桑,推行屯田;兴修水利,发展灌溉;限制僧道数量,增加劳动人手。这一系列措施的实行,使社会经济从衰败不堪的状态中逐步复苏和繁荣起来。农业的发展尤为突出,仅垦田的面积而言,根据户部综合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县的数字,洪武二十四年(1391 年) 为387 万余顷[31 ] ,比洪武元年增长了一倍多。到洪武二十六年,五军都督府综合军事系统管辖的耕地与户部综合行政系统管辖的耕地,总数高达850 万余顷[26 ] 。由于元朝没有留下全国耕地面积的数字,我们无法将元、明两代的耕地面积进行比较。但明政府的田赋收入,洪武二十六年征粮达3278 万余石,布帛51
万余匹,棉茶等物365 万余斤[32 ] ,其中仅岁粮收入一项,即比元朝岁入1211 万石[33 ] 增加了近两倍。随着农业的发展,明初的手工业与商业也日趋发达。在洪武年间奠定的这个基础上,社会生产在此后的永、熙、宣三朝一直继续向前发展,“洪、永、熙、宣之际,百姓充实,府藏衍溢”,“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
腐不可食”[ 34 ] 。这就为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繁荣、资本主义的萌芽准备了物质条件。
除了“洪武之治”为后来明朝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外,更重要的是朱元璋制定的一套典章制度,为明朝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正如明成祖朱棣所言:“我朝大经大法, 皆太祖皇帝所立, 以传子孙。”[35 ]明朝的典章制度基本上是由朱元璋亲手擘画和奠定的。他制定的各种制度、法令和章程,后来都作为明朝祖制而为后代子孙和大臣所遵守,遇到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过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因革而已。这套制度不仅比较适应明代社会的实际,而且也比较健全、详密而完备,即使个别环节出了问题,也可进行自我调节,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转,明朝因此便得以享有277 年的国祚,成为中国历史上统治年代仅次于唐朝的封建王朝,并在各个方面取得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使明朝在中期以前长期保持着世界领先的地位,综合国力在亚洲乃至世界都是首屈一指的,而当时的欧洲尚在中世纪的黑暗中徘徊。明中期以后,当欧洲透露出资本主义曙光之时,中国也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孕育
着新旧交替的冲突。直至明清交替之际,虽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西方迅速崛起,赶上并超过东方,但中国与西方的差距并未拉得很大。郑成功海上势力在明末清初执中国、日本、东南亚海上贸易之牛耳,并收复台湾,挡住荷兰等西方殖民势力的东进,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此外,朱元璋一生的活动,还对清代的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他为明朝制定的典章制度,很多为清朝所继承。史载“(清) 世祖(福临) 入关,因明遗制,内自内阁,以迄庶司,损益有物;藩部创建, 名并七卿, 外台督抚, 杜其纷更, 著为令甲”[ 36 ] 。清圣祖玄烨也承认:“我朝现行事例,因之而行者甚多。”[37 ]清末的人也认为:“我朝设官,大半沿前明数百年旧制。”[38 ]这就是所谓“清承明制”。
2007-02-23 19:51:45 補充:
參考資料: 陳梧桐. 再論朱元璋的功績與歷史地位.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2,(04)
參考: 中國期刊網:陳梧桐. 論朱元璋強化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統治[J]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 1980,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