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以下事例是否犯法的行為?

2007-02-23 5:49 am
小的某日在某一ONLINE GAME中 (此ONLINE本身並沒有任何色情成份,為一個被歡迎的ONLINE GAME),看見有一名玩家 (後稱A君) 張貼以下言論,內容大概為:
替其他玩家償還債務,但需要『賣身』,時候長短按欠款而定。

小的見狀,起初不以為言,便上前了解,但得到的資料竟是如下:
A君會用『真金白銀』向遊戲代理商買下遊戲中的虛擬貨幣,然後用那些虛擬貨幣來替遊戲中欠債的玩家 (但主要對方為女性,稱B君) 向遊戲的server還債,但B君卻需要『肉償還債』,至於『肉償』次數則按欠債數量而定.......

之後小的再問A君,這樣雙方會否犯『買淫』和『賣淫』罪,A君卻聲稱:
由於交易的是虛擬遊戲用的虛擬貨幣,並非真金白銀,因此不會構成『買淫』和『賣淫』罪。

請問一下各位,這樣的事情,是否違反行為?
如果是的話,請問是犯了哪一條罪?? 請詳細知之。

回答 (1)

2007-02-23 9:31 am
✔ 最佳答案
香港並沒有賣淫罪,賣淫本身無罪。有關的罪行係:
1 經營色情場所(因此你可能從新聞知道,一樓一並非色情場所)
2 教唆或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3 教唆或誘使未成年少男或少女為賣淫。
其他罪行參考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以上對話若經紀綠及核實,又被法官接納,應該係第2條罪。

2007-02-23 01:48:14 補充:
對不起,我對過具體法律條文(200章147段),Soliciting for an immoral purpose有關條文必須要在當時人在公眾場所內作出的,才算犯罪。如果他的言論是在家中發出,只是經電腦發放,便不是罪。然而,促致他人為妓仍然係罪,(200章131段)Causing prostitution,即使是一次過或多次也好,最高可監禁十年。問題係,佢未必係賣人落火坑,可能只係自己享用,這樣就唔算係令人成妓。

收錄日期: 2021-04-29 18:53: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22000051KK0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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