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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係少年法庭裁判官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4條頒佈照顧或保護令(care or protection order),係少年犯事後其中一種處置方法,簡單黎講係法庭會作出一些對佢有益的指令保護佢,常見的例如將佢交由社工監管,入住宿舍,入讀課程,接受治療,要父母擔保會適當照顧等等,法庭通常跟社工建議去落命令。
呢種命令即使無人犯罪亦可以頒令,用途好廣泛。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213章 第34條】(詳細條文)
少年法庭有關監護、看管及控制需要受照顧及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的權力
(1)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7歲或以上的人,或任何其他7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
但如未獲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同意,則不得根據(a)段發出命令。
(1AA) 關於根據第(1)款就一名兒童或少年作出的任何動議或申請,少年法庭─
(a) 可要求將該兒童或少年帶到法庭;及
(b) 須發出其認為適當的指示,以便將該項動議或申請通知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該兒童或少年的監護人(如知道他們的下落的話)。
如屬切實可行,少年法庭須立即─
(a) 將根據第(1)(a)款發出的命令的副本,或根據第 34C (1)條發出用以解除或更改有關命令的命令的副本,送交以下的人─
(i) 該命令所關乎的少年及其父、母或監護人(該監護人並非是社會福利署署長);如屬兒童,則為其父、母或監護人(該監護人並非是社會福利署署長);及
(ii) 社會福利署署長;
(b) 將根據第(1)(b)或(c)款發出的命令的副本,或根據第 34C (1)條發出用以解除或更改有關命令的命令的副本,送交以下的人或機構─
(i) 該命令所關乎的少年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如屬兒童,則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
(ii) 社會福利署署長;及
(iii) 收受該命令或受託照顧該兒童或少年的人士或機構;
(c) 將根據第(1)(d)款發出的監管令的副本,或根據第 34C (2)條發出的命令的副本,送交以下的人─
(i) 該命令所關乎的少年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如屬兒童,則送交其父、母或監護人;
(ii) 社會福利署署長;及
(iii) 如該命令規定,或該監管令在更改或解除前曾規定該受監管人必須與某人同住,或須接受某人的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或須在某人的指導下接受該等護理或治療,或須於某地方接受該等護理或治療,則為該人或該地方的主管人員。
(2) 就本條例而言,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未完,請參看下面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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