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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而言,刑事是指某人犯了明文規定的法例,由政府作為控告人,如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罰則為監禁或罰款等等。民事則是一般市民之間侵權、違約、甚至遺 產、婚姻等等的紛爭。如果原告人勝訴,通常會得到金錢或權利等種種的補償。民事法律程序與刑事法律程序在判案原則上亦有關鍵性的分別。本文現為大家作一個 初步的介紹,希望對大家作出民事追討決定時有所幫助。
刑事罪
刑事法律程序,控方要成功令被告罪名成立,須要在所謂“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下証明該被告確實干犯了有關的法例。換而言之,只要被告或他的代表律師找到“一個”合理的疑點去抗辯,就算控方有眾多的証據支持,也是束手 無策。當然,並非所有天馬行空的可能性都可以作為辯護理由,被告所指出的疑點必須是“合理”的。其中所謂“合理”由誰人判斷呢?在本港,交通違例案件一般 在裁判法院審理,而裁判法院並不設有陪審團,因此疑點是否合理的判決權全在裁判官一人。在高等法院,較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審訊一般設有陪審團,判斷是否有疑 點及該疑點是否合理正是陪審團的主要責任之一。
曾經有一個案例,被告由小路出大路,前有讓線,但被告仍與在大路行駛中的車輛相撞。被告後被警方控告不小心駕駛。於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指出被告沒有根據 現場交通標誌的指示作出適當地駕駛。與其相撞的車輛的司機亦作供指出駛至小路路口之前一個車位距離才見被告突然駛出。証據原本頗為充份。然而當時有另一名 証人作供指出與被告相撞的車輛的速度“都幾快”。雖然沒有証據証實該車輛確有超速,但裁判官認為此乃合理疑點,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又有一個案例,被告已被判不小心駕駛,但他不服上訴。上訴庭的法官認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有可能”未有充份了解案情就作出判斷,於是判上訴人得直。值得留 意的是,上訴庭的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他自己也不肯定裁判法院的裁判官如果充份了解案情後,會否一樣判被告罪名成立,但此乃一個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 (Benefit of doubt)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判上訴人得直。
民事罪
民事法律程序的判案原則與刑事不同,原告人無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被告人的責任。民事法律程序判案的普通法概念叫做“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Balance of probability)。簡而言之,只要法庭在權衡所有的証據後,認為原告人所提出的控訴有超過一半的可能性為事實,則會判原告人勝訴。
上述兩個案例,受害人事後都有從民事途徑向肇事者追討賠償。而且他們也成功地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和解協議的方式得到賠償。
大家從上述例子可以了解到,因民事與刑事的判案原則不同,所以同一事件在刑事法庭被判無罪,絕不代表不須負上民事責任。曾經有很多案例,當事人以為自己 “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成立,就匆匆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取消已申報了的索賠備案。但最終仍是被對方透過民事索償成功追討,而且更要自己掏腰包向對方作出賠 償,實在十分不值。
又有些朋友以為對方罪名不成立而放棄追討賠償。殊不知,自己的案件在民事追討上仍有很大勝算。所以大家在遇到交通意外時應盡快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以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