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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該 兒 童 未 滿 十 一 歲 , 並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你 須 同 時 為 該 兒 童 遞 交 申 請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申 請 表 格 ( ROP3 ) , 該 護 照 及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將 會 同 時 簽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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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i. 護 照 申 請 書 ( ID842 ) ;
ii.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書 ( ROP3 ) ( 只 適 用 於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
( 上 述 申 請 書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塡 妥 及 簽 署 )
乙 . 照 片 : 兒 童 的 白 色 背 景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須 另 外 提 供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小 心 參 閱 隨 附 的 相 片 規 格。
丙 . 費 用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一. 兒 童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如 適 用 ) ;
二.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三.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而 前 述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在 上 次 申 請 護 照 時 已 交 給 本 處 , 則 無 須 再 遞 交 ;
四. 如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的 兒 童 , 須 出 示 該 證 ;
五. 如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該 兒 童 的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一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六.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載 有 該 兒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的 照 片 的 學 生 手 冊 )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若 不 能 遞 交 該 等 證 明 , 則 須 出 示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641 ) 正 本 及 副 署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 ( 表 格 ( ID641 )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索 取 ; 及
七. 證 明 該 兒 童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的 有 關 文 件 例 如 註 明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只 適 用 於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