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交信後的一個月通知期結束時, 你和公司的僱傭關係已結束, 你已經不是那公司的僱員, 怎能再放假 ?
根據僱傭條例, 僱傭雙方是不可以年假抵銷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 (僱傭條例第6條2A段).
至於通知期內是否可以放假, 僱傭條例沒有規定, 視乎你和公司的僱傭合約而定. 僱傭條例有規定的, 是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在不遲於合約終止後7天補回剩餘年假的薪酬. (僱傭條例第41D條).
對年假的處理方法, 不同公司有不同規定, 有些會要求員工在通知期內清放年假(人手許可時是比較省錢的方法, 因公司在你走時都只是付出一個月的薪金), 有些則只會容許補錢 (可能人手比較緊張), 有些會容許員工放部份假另再補錢.
所以根本不存在通知期後放假的情況. 通知期後的, 只是公司補回你未放的年假的錢.
而通知期內, 你即使在放假仍是公司的員工. 所以所謂放假早走以便早點到新公司, 其實是同時做兩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