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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旗 的 優 先 地 位
升 掛 國 旗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顯 著 的 位 置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其 他 旗 幟 行 進 時 , 國 旗 須 在 其 他 旗 幟 之 前。
國 旗 與 其 他 旗 幟 同 時 升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在 外 事 活 動 中 同 時 升 掛 兩 個 或 以 上 國 家 的 國 旗 時 , 須 按 照 外 交 部 的 規 定 或 者 國 際 慣 例 升 掛 。
同 時 懸 掛 國 旗 及 區 旗
凡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懸 掛 時 , 須 將 國 旗 置 於 中 心 、 較 高 或 者 突 出 的 位 置 。 國 旗 與 區 旗 同 時 或 并 列 升 掛 、 使 用 時 , 區 旗 應 小 於 國 旗 。
列 隊 舉 持 國 旗 和 區 旗 行 進 時 , 國 旗 應 在 區 旗 之 前 。
平 列 懸 掛 國 旗 和 區 旗 時 , 國 旗 在 右 , 區 旗 在 左 。
於 室 內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旗 幟 後 方 牆 壁 的 "左"、 "右" 時 , 以 人 背 向 該 牆 而立 , 面 向 前 方 時 的 "左" 、 "右" 為 準 。 於 建 築 物 外 展 示 國 旗 及 區 旗 , 在 確 定 該 建 築 物的 "左" 、 "右" 時 , 以 人 立 於 建 築 物 前 , 面 向 該 建 築 物 前 門 時 的 "左" 、 "右" 為 準 。
2007-02-20 12:35:22 補充:
在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國 徽 和 區 徽目 前 , 當 局 每 日 都 在 行 政 長 官 官 邸 、 香 港 禮 賓 府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及 香 港 特 別 行政 區 的 所 有 邊 境 管 制 及 檢 查 站 ,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此 外 , 該 等 旗 幟 亦 於 每 個 工 作 日, 在 各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行 政 會 議 、 終 審 法 院 、 立 法 會及 設 於 海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 示 。
2007-02-20 12:35:42 補充:
在 某 些 指 定 日 子 , 當 局 亦 會 在 其 他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醫 院 、 學 校 、 部 門 總部 、 體 育 及 文 化 場 館 等 地 方 展 示 國 旗 和 區 旗 。 該 等 指 定 日 子 為 每 年 國 慶 日 ( 十 月 一日 )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日 ( 七 月 一 日 ) 和 元 旦 ( 一 月 一 日 ) 。傳 統 上 , 國 旗 和 區 旗 是 在 日 出 時 升 起 , 日 落 時 降 下 。 按 照 這 項 傳 統,國 旗 和 區 旗 應 在 上 午 八 時 升 起,下 午 六 時 降 下。
2007-02-20 12:36:05 補充:
國 徽 及 區 徽 須 於 中 區 政 府 合 署 展 示 。 此 外 , 區 徽 亦 於 主 要 政 府 合 署 及 建 築 物 , 如 行政 會 議 、 立 法 會 、 各 級 法 院 、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設 於 海 外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展示 。
2007-02-20 12:36:32 補充:
旗 幟 的 狀 況不 得 展 示 或 使 用 破 損 、 污 損 、 褪 色 或 不 合 規 格 的 旗 幟 。須 定 期 檢 查 旗 幟 , 以 確 保 清 潔 及 完 好 無 缺 。 毋 須 使 用 時 , 須 把 旗 幟 弄 乾 、 摺 疊 整 齊 和 妥 為 存 放 。惡 劣 天 氣如 遇 惡 劣 天 氣 , 可 免 升 掛 旗 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