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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即法定有薪假日,勞工法例對香港僱員的基本保障。
"公眾假期”(general holiday),指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
法定假期 (即俗稱勞工假期):
(a)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b)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c)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天;
(d) 清明節;
(da) 勞動節,即5月1日;
(e) 端午節;
(f)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適逢星期日,則為中秋節當日;
(g) 重陽節;
(h)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i) 1月1日;
(j)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及
(k) 國慶日,即10月1日。
公眾假期:
(a) 每個星期日;
(b)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c)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g) 耶穌受難節;
(h) 耶穌受難節翌日;
(i) 復活節星期一;
(j)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k)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l)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m)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n)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o)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p)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q)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r)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