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在哪裡?

2007-02-20 3:37 am
公海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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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2007-03-06 7:28 am
✔ 最佳答案
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58年的公海公約,公海既然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對於公海中非所屬國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也可由任何國籍漁船加以捕撈。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根據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份屬其主權範圍。而「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Seas)[包括「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但兩者概念不同)],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包括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捕魚自由;
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該條有但書規定,各國行使以上各項自由,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係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a/a8/Sea22.JPG/350px-Sea22.JPG

公海公約系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相關資料 聯合國公海公約全文
參考: 維基百科,公海
2007-02-20 9:03 pm
按照傳統國際法﹐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58年《公海公約》作了上述規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第86條)。
關於公海的法律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
公海自由 最早提出公海自由的主張的是荷蘭國際法學家格勞秀斯﹐H.﹐他在1609年發表的《海上自由論》一書中抨擊葡萄牙對東印度群島航海和貿易的壟斷﹐主張任何國家都不能對海洋提出主權要求。他認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佔領的﹐應向所有國家和所有國家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18﹑19世紀中﹐英﹑法﹑美等海上強國為了它們的海上軍事和商業利益﹐也都支持海洋自由的主張。在歷史上﹐海洋自由論曾為某些海洋強國的霸權利益服務﹐但在今天第三世界力量日益壯大的時代﹐公海自由原則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對於世界人民交往﹑經濟交流是有其積極意義的。1958年在聯合國主持下簽訂的《公海公約》規定﹕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根據《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捕魚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公海上飛行自由。所有國家在行使這些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到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了下面6種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一律適用﹕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關於大陸架的規定的限制﹔捕魚自由﹐但受關於公海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的規定的限制﹔科學研究自由﹐但須遵守公約中關於大陸架和海洋科學研究兩部分的規定(第87條)。
船舶的國籍﹑地位及船旗國的職責 每一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船舶懸掛某一國家的國旗即具有該國國籍﹐這個國家即該船的船旗國。船舶在公海上只服從國際法和船旗國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駛的船舶﹐必須而且只許懸掛一個國家的國旗。船舶在一國登記﹑取得其國籍的條件﹐由該國的國內法規定。各國都有義務頒發證明文件給予在公海上有權懸掛其國旗航行的船舶﹐以備查核。有些國家為獲取大量船舶登記費﹐對船舶的構造﹑裝備﹑適航條件﹑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等方面要求很低﹐並把取得其船舶國籍的條件放得很寬﹐藉以吸引許多別國人的船舶到它們那裡登記。為了防止這種“方便船旗”的做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船旗國對在公海上有權懸掛其旗幟航行的船舶有專屬管轄權。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國法律管轄並受其保護。無國籍船舶在公海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船員還應得到人道待遇。軍艦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國以外任何其他國家管轄的完全豁免權﹐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用途的船舶亦同。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只能向船旗國或此項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刑事訴訟或紀律制裁程序。每一國家應責成有權懸掛其旗幟航行的船舶的船長﹐在不嚴重危及其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對遇難船舶及其船員和乘客給予救助(見海上救助)。各國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懲罰准予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販運奴隸﹐並防止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幟。在任何船舶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何國旗幟﹐均當然獲得自由(見禁止奴隸販賣)。
關於維護公海秩序的體制 有以下幾個方面﹕
制止海盜行為 海盜對古代航海事業和國際商業的發展構成嚴重威脅。
海盜行為一般是為了私人目的的私人行為。
海盜行為被認為是“人類公敵”。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並經授權的船舶或飛機﹐均可扣押海盜船舶或飛機﹐或為海盜所奪取的船舶或飛機﹐逮捕船﹑機上的人員並扣押船﹑機上的財物。扣押國的法院可對海盜進行審判處刑﹐並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物的處理。
登臨權 一國軍艦行使戰時的交戰權利﹐或經條約特別授權﹐在對公海上外國船舶有合理根據認為有以下嫌疑時﹐可以登臨該船進行檢查﹐並於必要時予以拿捕。
為了防止登臨權被濫用﹐《公海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規定﹐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該船舶並未從事涉嫌的任何行為﹐被登臨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緊追權 沿海國主管當局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該國法律規章時﹐對它進行追捕的權利。
處置油污事故的措施 近年來發生了若干巨型油船在領海或毗連區範圍外漏油﹐對沿海國造成危害的事件。
制止未經許可的廣播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未經許可的廣播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規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眾收聽或收看的無線電傳音或電視廣播﹐但遇難呼號的播送除外。
公海捕魚與生物資源養護制度 由於世界上人口增加和捕魚技術日益進步﹐捕魚量不斷增加﹐造成魚源普遍枯竭的危險。
公海科學研究自由 有些國家依仗其海洋技術的優勢﹐藉口“科學研究自由”﹐大量蒐集海洋情報﹐掠奪海洋資源﹐甚至竊取別國沿海軍事情報﹐它們要求在各國沿海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範圍內行使“科研自由”﹐破壞沿海國的主權權利。它們的主張受到第三世界國家的堅決反對。經第三世界國家鬥爭的結果﹐《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科學研究只能為和平目的﹐不得干擾沿海國依照本公約對海洋的其他正當權利﹐必須遵守關於保護海洋環境的規章﹐不得構成對海洋任何部分或其他資源提出任何權利主張的權利根據。在一國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得沿海國的同意﹐沿海國有權派人參加﹐有權分享獲得的成果和資料。對於違反規定條件的科研活動﹐沿海國有權予以停止。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沿海國如未明示拒絕外國或國際組織提出的科研計畫﹐可以認為已默示同意。
由國際海底管理局“管理下的公海”區域(見國際海底制度)內的科學研究﹐由管理局進行﹔各個國家也可以在管理局協調之下進行﹐並在科學研究方面進行國際合作。
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海洋環境保護是近年來海洋法中的一項重大課題﹐也涉及沿海國管轄權的問題。海底資源的開發﹐陸上工業的發展﹐核能的利用﹐石油運輸和使用中發生的漏油現象等情況﹐都會造成對海洋的污染﹑對海洋生物的嚴重威脅以及對海洋生態平衡的破壞。為制止和防止這種事態的發展﹐一個國家或少數國家是無能為力的。必須制訂世界所有國家共同遵守的制度﹐並有嚴格的執行辦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肯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為履行這一義務﹐各國應自己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在適當情形下可以與別國聯合﹐並盡力協調它們的政策。各國必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同時﹐在採取防止污染的措施時﹐不應干擾其他國家依照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各國在為保護海洋環境而擬訂國際規則﹑標準﹑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或區域性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各國應合作以促進關於防止污染的科學研究﹐交換情報和資料﹐訂立科學準則﹐以擬訂防止污染的規則。各國應儘可能採用公約的方法以觀察﹑測算﹑估計和分析海洋污染的危險或影響。總之﹐在各國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中﹐各國自己擬訂規則和辦法﹐但應儘量與別國和國際組織合作﹐採取公認的國際標準。至於在不屬國家管轄的海域中的防止污染問題﹐則由擬議中的國際管理局負責(見國際環境法)。
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 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海床與洋底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問題﹐是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鬥爭尖銳的一個問題。雖然1982年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這個問題上已經達成了協議﹐但今後實施《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制度﹐仍將會有一場複雜的鬥爭(見國際海底制度)。
參考: 網上
2007-02-20 7:03 am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全球144個沿海國家除擁有12海里領海權外,其管轄海域面積可外延至200海里,作為該國的專屬經濟區.
所以,除領海,專屬經濟區外既海區,都被統稱為公海.


補充:
領海:該國可完全行使主權
專屬經濟區:享有勘探,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底土自然資源的主權
參考: 本人(大學地理系畢業生)


收錄日期: 2021-04-18 19:50: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9000051KK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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