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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公約及1958年的公海公約,公海既然不屬於任何國家,故任何國籍的船舶均有航行權,對於公海中非所屬國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也可由任何國籍漁船加以捕撈。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海向任何國家開放。
根據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份屬其主權範圍。而「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Seas)[包括「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但兩者概念不同)],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包括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捕魚自由;
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該條有但書規定,各國行使以上各項自由,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稱聯合國公海公約,係聯合國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決議的四大海洋法公約之一。此公約之多數原則皆已包括在後來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中。
圖片參考: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a/a8/Sea22.JPG/350px-Sea22.JPG
公海公約系用以規範各國船隻、設施在公海上的活動,以確保公海向全世界開放並保障各國之合法利用。
相關資料 聯合國公海公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