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年大送分〕請列出兩個或以上蓄意他殺而只算誤殺而非謀殺的情況

2007-02-19 8:36 pm
獲選最佳答案有四十分!

請列出兩個或以上蓄意他殺而只算是誤殺而非謀殺的情況。

既然是送分,我給一些提示吧:部分答案可從參考香港法例 339 章找到。

回答 (1)

2007-02-19 8:49 pm
✔ 最佳答案
(1) 凡任何人在殺死或參與殺死他人時屬神志失常(不論是由心智發育停頓或遲緩,或與生俱來的因素,或疾病或受傷所引起的),而其程度足以使其對殺人或參與殺人時的作為及不作為的意識責任大為減輕,則該人不得被裁定犯謀殺罪。
(2)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證明被控人憑藉本條不可被裁定犯謀殺罪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3) 任何人若非因本條規定原可被裁定犯謀殺罪(不論作為主犯或從犯),則可轉而被裁定犯誤殺罪。
(4) 參與殺人的一方憑藉本條而不可被裁定犯謀殺罪一事,對任何其他參與殺死該人的其他方的殺人行為是否構成謀殺罪的問題並無影響。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

(5)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須由陪審團裁定。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參考: 香港法例 339 章

收錄日期: 2021-04-29 18:52: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9000051KK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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