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裝潢有保護的法律嗎

2007-02-20 5:26 am
父親是一位木工,年前接了一間當舖的生意,業主以趕工需求要我們快速完工,終於在除夕前幫他做好工程,除夕當天,晚上6點通知父親;因做生意的關係,希望父親能晚點去收尾款,到了半夜11點多,通知父親去領尾款......父親抵達那才發現,業主叫了好幾位人在那等候....一邊吼著我父親,說我父親人老了,一邊說著嫌估價太貴....說請7.8個來估都說貴(= =嫌貴就別做就好拉)  叫著幾個兄弟對著我父親...最後自動的將完工的尾款減了10萬元。

麻煩各位大大...
可以請問一下,如果接到向這種的黑道工程,有沒有在法律上可以保護我們,我是一個就讀室內設計的,往後也會走裝潢業,遇到這種業主難道就只能認定自己倒楣嗎...?
更新1:

na na 謝謝你 我父親有開估價單給他了...額外我們有附立面圖、平面圖、2d立體圖 在合約上,父親說金額不是大數目 所以真的沒簽合約 覺得妳說的很實用,真的遇到黑道的是要認賠沒錯,安全第一真的很重要。 那可不可以在請問一下,如有簽合約,完工後,業主可以任意的扣款嗎? 謝謝你

更新2:

lidayshu 謝謝你 看了你的解答 真的是受益良多 努力的將一個字 看的明白.. 希望我能更為進步在於這方面的知識 謝謝

回答 (3)

2007-02-20 6:25 am
✔ 最佳答案
第 513 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上面的法條見於民法的513條!未修正前就叫作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當初的原條文與現行的條文不同,以前只要>>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此等抵押權因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故其不待>>登記<<<抵押權就已存在!不過;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顧及土地法關於登記的絕對效力!本條文修正成>>>>>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也就說!承攬人可以>>>請求<<<登記為抵押權人或為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
版主將來如學成而有機會承攬較大型之工作物時!可參考如上法條之規定!向定作人>>>就承攬關係報酬額<<<請求抵押權登記、以保障你應有之利益。
2016-04-24 5: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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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20 6:14 am
要幫人裝潢前, 你要先開個估價單. 上面會列出各種明細給屋主看.

1. 水電... x 式, xx 元.
2. 木工.... x 式, xx 元.
3. 磁磚.... x 式, xx 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計:

工程期: 約 天.

訂金: 先收百分之 xx.
尾款: 於完工後幾天內全部付清.



而若屋主比價後, 同意你做時, 你們雙方最好簽個簡單合同.

並雙方在合約中簽名, 並註明日期.


如此, 有個簡單合同, 契約就生效. 就有法律效力.

爾後, 若你完工後, 此合同就對屋主清償狀況較有約束力.

(因屋主也會知有法律責任的).

以上為 95% 以上皆可運用得宜.

但若是碰到真得是黑道人道, 不太講道理的地頭, 那 ~ ~

若我是你, 則 ~ 我會生命第一, 就認賠了結吧! 減個幾萬給

他, 跟他說說好話.


就將此次經驗視為人生補習費, 下次, 要做工程時, 也要先

睜大眼睛識人, 感覺沒啥安全問題, 也不會白作工時再做了.

收錄日期: 2021-04-26 13: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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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9000016KK0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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