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同性戀的傾向是可被『治療』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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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2007-02-21 9:05 pm
✔ 最佳答案
請問同性戀的傾向是可被『治療』的嗎?
同性戀有相當強的社會文化背景,但始終卻是牽涉到個人的選擇。當然保羅所說:「選擇由得我,但行出來由不得我」是很真實的。痛苦的呼喊,要是沒有個人強烈的動機,治療不會有甚麼作用。個人的動機與身旁的人、教會弟兄姊妹的支持和了解,再加上神的大能和輔導員的關心和幫助,結果肯定會是光明的。
  最後一點要提到的,是同性戀治療中的社會性,或是群體性。最近電視台播了一個「我有我的方向」節目中,其中一個有關同性戀的群體,這班「同志」們互相支援,有很親密的社交關係,也互相影響和加強了他們在同性戀上的價值觀。
  述的現象對治療同性戀者有很重要的啟示:採用小組治療的成功率會更高。同性戀者在一個治療性的群體中會經歷更大的安全感,有更多的認同和組員間感受和經歷上的分享和認同,在治療過程和正式治療完成後的跟進期間有更多、更強的鼓勵和支援。
  就算治療是個人面談的模式,但若是找到和參與一些支援的小組,會更有效的防止灰心沮喪,或是重回以前同性戀的性取向和生活的方式。關顧的群體可以成為強力有效的治療群體。無論是想要改變的同性戀者或是治療者,都應該重視社群性、社會性的影響。
2007-03-06 2:31 am
異性戀可以「被治療」嗎? 醫學早已證明同性戀不是病, 又何來治療?
2007-03-02 6:46 pm
好答案
2007-02-22 12:27 am
心理病影響到日常生活.所以先要[治療]..
但係.同性戀.唔算係心理病..
係1974年.美國精神病學會通過投票.以5854:3810.
決定係DSM-II度dele同性戀.
p.s. DSM-II係紀錄左心理病.
亦姐係話.同性戀已經唔係心理病.
所以.係唔可以[治療]
但係.青春期ge少年.可能會對自己取向唔了解.
以為自己係同性戀者.
呢個情況大d就可能會改變.
如果係成人而且仲係同性戀者.咁就應該冇得點改變.
參考: 北京大學心理學教材+自己
2007-02-19 1:50 am
樓主,同性戀的傾向,是不能作『治療』的假設的。
以下是本人對過去問題的「最佳回答」,希望可以幫到你,令你更加了解自己嘅感覺。

1) 想問異性戀的人會不會受同性吸引?
答:異性戀者是不會受同性吸引而產生愛嘅感覺,但偶異也會欣賞同性,例如:明星、球星。

2) 異性戀是否100% 不愛同性....?
答:異性戀者,既愛同性,又愛異性,這叫雙性戀者。
異性戀者,只愛異性,不愛同性,這叫異性戀者。

好多人都唔以為自己果位嘅 first love or 最心中愛果位係一位異性,就以為自己只係異性戀者嘅取向,其實時個只係遇到異性先,定係遇到同性先,嘅出現發生先後嘅次序,所以異性戀是不一定100% 不愛同性的。(因為 love 是無分性別、外形、背境、能力… …的。)
參考: 本人過去的回答
2007-02-18 11:36 pm
同性戀是一種性傾向或性指向,具有同性戀性傾向的成員只對或基本上只對社會中與自己性別認同相同的人產生性欲或愛慕。具有這種性傾向的人稱謂同性戀者。同性戀有時候也可以用來描述同性性行爲,即同性成員間發生的性行爲,而不管參與者的性傾向如何。

還有一種觀點認爲,同性戀作爲一種現代概念,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含義,是無法直接一一對應為現代的「同性戀」的。例如古羅馬的「愛者」與「被愛者」的關係與現代的「同性戀」可能完全不一樣。

「同性戀」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佈新憲法,規定從事男性同性性行爲的行爲者判處一年到四年的監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ity」,已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pederast)」一詞。Kertbeny認為許多同性戀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氣概,並且他們比那些由於性欲過剩而犯下諸如強姦、傷害罪行的異性戀更優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詞和對這個詞的解釋能對廢除德意志帝國新憲法第175條有所幫助。但該法條仍於1871年通過並施行,60年後,成為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的法源。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基本不再使用。

隨著心理科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醫學臨床研究中被用來指代一種精神疾病的稱呼。在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4年將homosexual從精神疾病列表裡刪除之前,homosexual一詞一直被同性戀者認為是一個帶有污衊性質的辭彙。因此,西方同性戀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這個詞來稱呼自己以及同性間的性行為。

所謂的恐同症(Homophobia)也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厭惡同性戀的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及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 世界衞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體的一個稱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19世紀,妓女開始被戲稱為gay women, 與此同時人們把那些游手好閒的花花公子稱為gay。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辭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為回應,gay這個辭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才最終接受gay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

現在,通常使用gay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使用lesbian來稱呼女性的同性戀者。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萊斯博斯島)。這個小島位於愛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奧利亞人的一個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紀時,萊斯博斯島以其抒情詩人而聞名,在這些詩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戀詩人薩福(Sappho)。Lesbian 本意指居住在該島上的人,但自薩福以後,Lesbian這個辭彙開始有了新的注解。19世紀末,醫學界開始使用lesbian來指稱與薩福有同樣性傾向的女性。從那時起,lesbian開始包含女性同性戀的含義,並被廣泛使用起來。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詞語,例如fag、faggot、homo和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內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在中國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表達,如下:

「斷袖」:相傳漢哀帝與董賢共寢,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
「龍陽」:史載龍陽君為魏王「拂枕席」。
「餘桃」:彌子瑕與衛靈公分桃而食。
其他尚有「男風」、「香火兄弟」、「龍陽癖」等詞婉指同性戀現象。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常常使用「同志」來稱呼同性戀者(但是在正式場合下,這個詞語的原意不變)。此外還有粵語吸收的英文單詞gay後的稱謂「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這種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例如「玻璃」等。在某些地區的方言中,還把男同性戀者稱做「飄飄」。

目前並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同性戀所占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從1%到37%不等。然而,因為這個話題的政治原因,很多的人都對這些研究提出挑戰。

在不同的調查中,由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所得的結果也會差別很大。但是很多調查都同意下面的看法:

具有多次同性戀經歷的人少於只有一次同性戀經驗的人;
把自己完全定義為同性戀的人少於經歷過多次同性戀行為的人;
在一個極端的研究中,金賽報告指出美國有37%的男性曾經在與另一個男性的接觸中達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個研究中,美國國家意見調查中心報告說只有大約0.7%的美國男性認為他們是絕對的同性戀者(參看注腳1)。很多在美國和歐洲進行的隨機調查趨向於認為在過去有過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的人數占8%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只占2%左右。

斯密斯1991年對國家民意調查中心報告[1]進行分析後表示到18歲,有5.9%的活躍男性有過男性的伴侶,但是「18歲以後,只有1%的是同性戀,4+%的是雙性戀」。
由Christopher Bagley和Pierre Tremblay於1998年做的研究表示13.5%的男性「報告說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戀」包括「自己聲稱的重複計算的同性戀(5.9%)和/或雙性戀(6.1%)」 [2]
NHSLS報告表示18歲以後的人群中同性戀占4.9%。[3]
通常來說,反同性戀者引用的資料通常顯示同性戀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引用的資料則將近10%。

直到19世紀,很多接受了拿破侖法典的地區,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性行爲。但是很多採納了英國的習慣法系統的國家,則保留了反雞姦條例並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

到了20世紀,隨著同性戀權利的興起,作爲泛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爲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認同程度。

對同性性行爲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無性別詳述的公民結合是同性戀權力活動家的主要目標,以保護同性戀伴侶和家庭。

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放鬆了或取消了歧視同性戀的法律,包括雞姦法和禁止同性戀參軍的條例。

1951年,保加利亞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爲,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則於1961年通過。在英格蘭和威爾士,1967年把21嵗以上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爲合法化,蘇格蘭在1980年跟進,北愛爾蘭則於1982年跟進。承諾年齡在1994年從21嵗下降到18嵗,並於2000年在大不列顛大陸調低到16嵗和北愛爾蘭的17嵗。這是的同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與異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一致。

在美國,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美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活動(包括同性性活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請參看雞姦法)。並廢除了全國的雞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各版中均沒有明確將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條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現過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條文將同性性為者判刑的案例。1996年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新刑法對流氓罪的內容給予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其中並不包括同性性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同性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全被非罪化。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對同性性行為仍然持反感態度,且並無法律明確聲明要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欺壓,但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對待同性戀態度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容的。

不過,上述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請參見雞姦法)。最極端的例子是,同性戀在阿富汗、毛里塔尼亞、伊朗、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沙地阿拉伯、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以及也門仍然會被判以死刑。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國、不丹、圭亞那、印度、馬爾代夫、尼泊爾、新加坡、烏干達。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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