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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
中 國 的 稅 收 制 度 共 設 有 二 十 五 種 稅 。 按 照 其 性 質 和 作 用 大 致 可 以 分 為 八 類 : 一 是 流 轉 稅 類 。 包 括 增 值 稅 、 消 費 稅 和 營 業 稅 三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在 生 產 、 流 通 或 者 服 務 業 中,按 照 納 稅 人 取 得 的 銷 售 收 入 或 者 營 業 收 入 徵 收 的 。 二 是 所 得 稅 類 。 包 括 企 業 所 得 稅 ( 適 用 於 國 有 企 業 、 集 體 企 業 、 私 營 企 業 、 聯 營 企 業 、 股 份 制 企 業 等 各 類 內 資 企 業 ) 、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個 人 所 得 稅 三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按 照 生 產 、 經 營 者 取 得 的 利 潤 或 者 個 人 取 得 的 收 入 徵 收 的 。 三 是 資 源 稅 類 。 包 括 資 源 稅 和 城 鎮 土 地 使 用 稅 二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對 從 事 資 源 開 發 或 者 使 用 城 鎮 土 地 者 徵 收 的,可 以 體 現 國 有 資 源 的 有 償 使 用,並 對 納 稅 人 取 得 的 壟 斷 收 入 進 行 調 節 。 四 是 特 定 類 目 的 稅 類 。 包 括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 耕 地 佔 用 稅 、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方 向 調 節 稅 和 土 地 增 值 稅 四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為 了 達 到 特 定 的 目 的,對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調 節 而 設 置 的 。 五 是 財 產 稅 類 。 包 括 房 產 稅 、 城 市 房 地 產 稅 和 遺 產 稅 ( 尚 未 立 法 開 徵 ) 三 種 稅 。 六 是 行 為 稅 類 。 包 括 車 船 使 用 稅 、 車 船 使 用 牌 照 稅 、 印 花 稅 、 契 稅 、 證 券 交 易 稅 ( 尚 未 立 法 開 徵 ) 、 屠 宰 稅 和 筵 席 稅 七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對 特 定 的 行 為 徵 收 的 。 七 是 農 業 稅 類 。 包 括 農 業 稅 和 牧 業 稅 兩 種 稅 。 這 些 稅 種 是 對 取 得 農 業 收 入 或 者 牧 業 收 入 的 企 業 、 單 位 和 個 人 徵 收 的 。 八 是 關 稅 。 這 種 稅 是 對 進 出 中 國 國 境 的 貨 物 、 物 品 徵 收 的 。
詳 情 亦 可 到 以 下 網 頁 了 解:
http://www.ctaxnews.com.cn/
http://www.taxchina.com/
香 港 公 司 則 主 要 繳 交 利 得 稅 、 物 業 稅 及 印 花 稅 。
利 得 稅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團 、 合 夥 業 務 、 受 託 人 或 團 體 , 在 香 港 經 營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從 該 行 業 、 專 業 或 業 務 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售 賣 資 本 資 產 所 得 的 利 潤 除 外 ) , 均 須 納 稅 。 徵 稅 對 象 並 無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別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潤 可 毋 須 在 香 港 納 稅 ; 反 過 來 說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賺 取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利 潤 , 則 須 納 稅 。 至 於 業 務 是 否 在 香 港 經 營 及 利 潤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問 題 , 主 要 是 根 據 事 實 而 定 , 但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可 參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國 樞 密 院 判 決 的 稅 務 案 件 。 於 海 外 產 生 的 利 潤 , 即 使 將 款 項 匯 回 香 港 , 亦 毋 須 納 稅 。
如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樓 宇 或 物 業 是 屬 於 營 利 計 劃 的 一 部 份 , 則 該 人 士 會 被 視 為 經 營 一 項 「業 務」 , 並 須 就 任 何 賺 取 的 利 潤 納 稅 。
物 業 稅 :如 你 有 將 本 港 物 業 出 租 而 收 取 租 金 , 你 須 要 :
(a) 保 存 租 務 記 錄 ( 例 如 :租 約 、租 單 副 本 、繳 付 差 餉 的 收 據 、有 關 修 改 租 約 及 追 討 欠 租 的 文 件 等 ) 最 少 7 年 ;
(b) 填 寫 及 提 交 報 稅 表 , 以 申 報 租 金 收 入 ;
(c) 書 面 通 知 本 局 你 須 課 稅 (除 非 已 收 到 本 局 發 出 的 報 稅 表) 。 通 知 期 限 及 其 他 詳 情 , 請 參 閱 就 應 課 稅 事 項 通 知 本 局 ,亦 可 參 考 示 例;
(d) 在 出 售 業 權 的 1 個 月 內 通 知 本 局 ;
(e) 在 更 改 地 址 的 1 個 月 內 通 知 本 局 ; 及
(f) 繳 付 你 的 稅 款 。
印 花 稅: 印 花 稅 條 例 》 ( 第 117章 ) 就 某 類 文 件 徵 收 稅 款, 主 要 文 件 載 列 如 下 : -
(1) 售 賣 轉 易 契 (樓 契);
(2) 住 宅 物 業 買 賣 協 議 ;
(3) 不 動 產 租 約 (租 約 ), 以 及
(4) 香 港 證 券 轉 讓 書 。
詳情亦可參考:
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