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勞工條例第2章規定,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6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紀錄內應列出:
1.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 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 僱員的職位;
4.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 工資期;
6.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7. 年終酬金的款額及酬金期;
8.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9. 終止僱傭日期。
工資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違例與罰則
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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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例第2章規定並不包括住址及住址証明!
但曾聽過有些人假借聘請員工為名,進行炸騙為實者便會如此要求的!
平情而論,僱主要求記錄員工電話地址,方便有需要時聯絡通信是可以理解的,但如你所說,超過合理的要求就要自己小心一點!
採取軟皮蛇功, 拖住先, 拖拖下當無件事得唔得呢?
無住址証明都唔會影響你幫佢工作,又唔會影響佢犯勞工法例同有事聯絡你,既然對大家都無影響,咁未側側膊唔多覺算lor
如果發覺真係唔妥,事情嚴重既話,快d報警,等差人拉左佢地,警惡懲奸都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