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首供為重」?

2007-02-15 6:20 am
在近日一宗台灣的主要新聞中,我留意到有個詞語叫「首供為重」,意指,第三次作供推翻第一次作供的供詞,主控官仍然會重視第一次的作供,不相信以後的翻供。

1)請問係台灣司法系統中,刑事案件處理是否有「首供為重」概念?
2)在一般情形下(請勿考慮台灣的因素),如果你主理刑事偵察,你是否也會傾向相信後來的翻供係較不可信?為何?


注:
只要有人能好好回答其中一題,我也會親自選擇最佳回答,不會任由系統把有良好的回答自動刪除。
更新1:

如果能有答案是是針對我設下的問題而作的,希望推而廣之成為準則,不是針對馬英九一宗案件而作的,我會選擇首個達到這個答案為最佳。 如果沒有答案能達到這個標準,我會依次考慮:1)第一個能回答兩個問題的回答,2)第一個回答(因為他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但未回答第二個問題)。

回答 (1)

2007-02-19 7:50 am
✔ 最佳答案
侯寬仁檢察官和周士瑜檢察官的起訴書,殺傷力之強,讓馬英九只能翻臉倉卒宣佈競選總統,以政治方式尋求解套,因為此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之後的第一關,檢察官的心證和法律見解,已經讓馬英九非常非常難以無罪脫身。這份長達20頁的起訴書,倒數第二頁由侯寬仁檢察官和周士榆檢察官具名致台北地方法院,康敏郎書記官證明文本與原本無異,將是一份對台灣產生鉅大影響的文件。

 關鍵之一,如大家所知,馬英九先是供稱認定使用特別費的用途多屬公務或公益,撥入帳戶後公款私用並無不妥,這點當然很容易被檢方駁斥,因為馬英九不但將特別費餘額申報為財產,還將捐款單據用以抵減稅賦。馬英九在第三次應訊翻供主張自己認定特別費屬私款,以澄清自己並沒有犯意,不過為時已晚,「首供為重」是鐵則,無論馬英九犯罪時的認知究竟是如何,都推翻不了第二個關鍵論證。

 關鍵之二,起訴書的第五頁,載明檢察官認定馬英九「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計有11,176,227元並未實際支出」,這是最重要的關鍵。馬英九畏罪而在事發後補捐的款項,當然過不了關而被檢方剔除,而實際的特別費支用情形,即使檢方以最寬鬆的方式認定所有核銷單據,結果還是有一千一百多萬餘額被馬英九中飽私囊。假如馬英九認定特別費屬公款,未實際支用之餘額當然要退回,但是沒有,而且申報為財產,據為己有,這不是貪污是什麼?

 關鍵之三,特別費中不需單據核銷的部份,馬英九一律以領據將之全額預先支領。先支領當然沒有問題,但是,沒有用完就應該退還的部份,馬英九在案發前從來沒有退還過一塊錢!一千一百多萬的金額是檢方從寬認定的數字,如果從嚴認定不知道會增加多少,馬英九這個至少弄了一千多萬的人敢說自己清廉?中國人的血統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律人律己兩套標準嚴重到這種程度?

 檢方起訴馬英九的論證方式,以最寬鬆的標準來確認馬英九的貪污罪行,馬英九都過不了關而被起訴。個人雖不敢妄加推斷是預防藍色法官亂判一通,至少也大幅提高了法官形成無罪判決心證的難度,這是厲害的高招。至於是不是具體求刑,反而不是那麼重要,看一下檢方引用的法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並請論以連續犯」,這一條的刑度是七年以上,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檢方為馬英九事後捐款而向法官求情,這一招可以堵住所有認為馬英九犯後態度良好者的嘴,檢方也求情啦,法官怎麼判就看法官的心證了。畢竟侯寬仁已經一刀斬斷了馬英九的總統路,將來不知要面對多少外部壓力,更別提內部還有施茂林這種烏拉上司了,唉。

 不管怎麼說,難怪馬英九很快就要「狗急跳牆」地宣布參選總統,馬英九作為一個心虛嫌疑犯的決策過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當司法的正義大網張開時,犯罪者只能選擇自殺、逃亡或就範,馬英九當然不肯就範,更別提要這個純種中國人自殺了,中國人犯了罪不管多老都要逃,王又曾就是典範,而參選,正是馬英九唯一的逃脫之路。
From: http://www.southnews.com.tw/polit/ma_in_9/specil/005/00/0017.htm

2007-02-25 05:20:32 補充:
你覺得咁差劣, 點解不用無最佳回答, 並把問題刪除呢?

浪費我咁多時間, 多謝都無聲, 下次我見到你的問題無人答的話,

回由得佢等系統夠鐘叮走佢, 咁你就喊都無謂!

收錄日期: 2021-04-29 18:51: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4000051KK0409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