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腳插 vs 兩腳插 (20點) 急問

2007-02-15 2:44 am
如果我出售兩腳插既電器 ( 燈 )
是否犯法?



如果我公司出售三腳插既電器 ( 燈 )

但display 既係兩腳插
是否犯法?

回答 (3)

2007-02-15 8:17 pm
✔ 最佳答案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簡 介


引 言

根 據 《 電 力 條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406 章 ) 制 定 的 《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 ( 下 稱 「 該 規 例 」 ) , 旨 在 對 所 有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家 用 電 氣 產 品 的 安 全 施 行 法 定 管 制 , 提 高 保 障 公 眾 人 士 在 使 用 這 些 電 氣 產 品 時 的 安 全 。 除 有 關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的 規 定 外 , 該 規 例 的 個 別 條 文 已 分 別 於 1997 年 10 月 24 日 及 1998 年 5 月 29 日 正 式 實 施 。 至 於 有 關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的 條 文 , 以 及 《 2000 年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 修 訂 ) 規 例 》 所 作 出 的 修 訂 , 其 實 施 日 期 則 為 2000 年 12 月 1 日 。


適 用 範 圍

該 規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屬 於 以 下 類 別 的 電 氣 產 品 :

在 設 計 上 是 供 家 庭 使 用 的 ; 及
是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 包 括 進 口 , 本 地 製 造 , 或 擬 供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使 用 的 ) 。
註 : 「 供 應 」 是 指 : ( 1 ) 售 賣 或 租 出 電 氣 產 品 ; ( 2 ) 要 約 售 賣 或 租 出 , 或 為 售 賣 或 租 出 而 保 存 或 展 示 電 氣 產 品 ; ( 3 ) 為 任 何 代 價 而 交 換 或 處 置 電 氣 產 品 ; ( 4 ) 依 據 一 項 ( i ) 售 賣 、 ( i i ) 租 出 或 ( i i i ) 為 任 何 代 價 而 作 的 交 換 或 處 置 , 而 轉 傳 、 傳 遞 或 送 交 電 氣 產 品 ; 或 ( 5 ) 為 商 業 目 的 而 給 予 某 電 氣 產 品 作 為 獎 品 或 以 該 產 品 作 饋 贈 。

該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

經 香 港 轉 運 或 過 境 的 電 氣 產 品 ;
在 香 港 製 造 供 出 口 的 電 氣 產 品 ;
供 應 作 翻 新 的 電 氣 產 品 ;
作 為 廢 料 而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旅 行 適 配 接 頭 ;
根 據 在 香 港 訂 立 的 售 賣 協 議 而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或
屬 於 對 任 何 處 所 的 處 置 的 一 部 分 , 或 是 與 該 處 所 的 處 置 相 關 而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除 非 該 處 置 是 在 首 次 佔 用 該 處 所 前 作 出 的 首 次 處 置 。 「 處 置 」 包 括 售 出 、 租 出 、 許 可 佔 用 和 准 許 佔 用 。
此 外 , 該 規 例 亦 不 適 用 於 使 用 不 超 過 50 伏 特 交 流 電 或 120 伏 特 直 流 電 的 特 低 壓 電 氣 產 品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根 據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 所 有 家 庭 電 氣 產 品 均 須 符 合 「 基 本 安 全 規 格 」 , 以 保 護 使 用 者 , 免 受 電 氣 產 品 引 致 的 危 險 或 因 電 氣 產 品 受 到 外 來 影 響 而 引 起 的 危 險 。

該 規 例 將 某 些 性 質 特 別 或 較 易 引 起 危 險 的 家 庭 電 氣 產 品 歸 類 為 「 訂 明 產 品 」 , 除 「 基 本 安 全 規 格 」 外 , 這 類 產 品 還 須 符 合 「 特 定 安 全 規 格 」 。 訂 明 產 品 包 括 插 頭 、 適 配 接 頭 ( 萬 能 蘇 ) 、 燈 座 、 軟 電 線 、 拖 板 及 無 排 氣 管 儲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 除 上 述 6 類 訂 明 產 品 外 , 其 他 家 庭 電 氣 產 品 均 被 視 為 「 非 訂 明 產 品 」 。 對 於 某 些 類 別 的 電 氣 產 品 , 該 規 例 亦 訂 明 須 符 合 若 干 附 加 安 全 規 格 , 例 如 110 伏 特 交 流 電 的 電 氣 產 品 須 附 有 警 告 標 籤 等 。 規 例 所 載 適 用 的 安 全 規 格 可 參 考 附 件 1 的 有 關 摘 要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該 規 例 規 定 供 應 商 須 確 保 家 庭 電 氣 產 品 在 推 出 市 場 前 , 均 須 已 獲 發 有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

下 列 文 件 可 被 接 納 為 非 訂 明 產 品 的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由 產 品 製 造 商 簽 發 的 符 合 標 準 聲 明 ; 或
由 「 認 可 製 造 商 」 簽 發 的 符 合 標 準 聲 明 ; 或
由 「 認 可 核 證 團 體 」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或 測 試 報 告 。
若 有 關 產 品 屬 訂 明 產 品 , 只 有 上 文 ( b ) 或 ( c ) 項 所 述 類 別 文 件 方 可 被 接 納 為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有 關 認 可 核 證 團 體 / 認 可 製 造 商 的 申 請 條 件 及 紀 錄 冊 , 可 參 閱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http://www.info.gov.hk/emsd。


回 收

該 規 例 賦 予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權 力 , 可 規 定 供 應 不 符 合 適 用 的 安 全 規 格 的 電 氣 產 品 的 供 應 商 , 回 收 該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將 有 關 產 品 中 可 能 產 生 危 險 的 不 妥 善 之 處 通 知 購 買 者 , 接 受 該 產 品 的 退 貨 , 付 還 購 買 者 就 該 產 品 所 支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 署 長 亦 可 要 求 供 應 商 透 過 電 視 、 報 章 及 其 他 有 效 方 法 公 布 有 關 事 宜 。

「 有 關 供 應 商 自 行 回 收 的 事 宜 , 可 參 閱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http://www.info.gov.hk/emsd) 所 載 的 《 自 行 收 回 不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電 氣 產 品 指 引 》 。 」


指 南

當 局 出 版 了 《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指 南 》 , 用 以 幫 助 電 氣 產 品 供 應 商 瞭 解 該 規 例 的 規 定 。 指 南 內 亦 列 出 視 作 符 合 該 規 例 所 載 適 用 的 安 全 規 格 的 國 際 / 國 家 安 全 標 準 。 按 這 些 安 全 標 準 或 符 合 該 規 例 所 載 適 用 的 安 全 規 格 的 同 等 標 準 製 造 和 測 試 的 家 庭 電 氣 產 品 , 均 會 獲 得 接 受 。


罰 則

任 何 人 違 反 該 規 例 或 供 應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所 禁 止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首 次 被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元 及 監 禁 一 年 , 再 被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

任 何 人 供 應 未 有 發 出 「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的 電 氣 產 品 可 處 罰 款 10,000 元 。


查 詢

如 對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有 任 何 疑 問 , 可 向 以 下 部 門 查 詢 :
香 港 九 龍 啟 成 街 3 號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機 電 工 程 署
電 力 法 例 部

電 話 : 1823 政 府 熱 線( 查 詢 熱 線 )

傳 真 :(852)28954929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 2000 年 8 月 修 訂 版 )
2007-02-15 7:50 am
YES, u definitely broke the law, man. don't do it!
2007-02-15 2:54 am
1, 一定唔係犯法, 但如果你件產品有問題, 例如有漏電o既危險, 咁機電工程署應該有權唔比你賣.
2, 呢個比較難講, 不過有機會會比人/消委會告你貨不對板.


收錄日期: 2021-04-24 08:46:1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4000051KK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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