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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實施下,由內政部主管。「古蹟」,顧名思義,「古」指過去的意思,「蹟」指行跡,遺跡。這兩個字都有濃厚的歷史意味。古蹟的首要條件是夠「古」,比較合理的標準是以歷史時代來決定,不屬於現時代,而在思想行為、風俗習慣已大異於今日的時代就算是古代。這樣斷定古蹟的年代,會覺得時代離我們很近.每一個時代都有一個接近的上代,每一時代都感到遠古遺物的缺乏,足證每一時代都犯了不慎重保存「最近的過去」的遺跡,如果今天不保存,後代怎有古蹟呢?我們承認古人所留下的某些痕跡有意義,必然是因為這痕跡代表了某種歷史的重要性。芸芸眾生所留下的蛛絲馬跡甚多.因為大多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就只有讓時間的巨流沖刷而去。所以「蹟」並不僅因為「古」而有價值;其價值應該以在歷史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而定。
歷史價值可分為三類,那就是人的事蹟、技術的創新、藝術的開拓。人的事蹟指歷史上有重大影響力的人物,為後代所懷念,為史書所記載,在此時所留下來的遺跡。同時也包括了歷史上重要的事件所發生的環境與留下的痕跡。古人在生存環境中,為了改善生活,不斷的因應需要推陳出新,因此傳統在緩慢的演進中,歷史的遺跡也隨著記錄了這些創造性活動。在傳統的巨流中,這些火花或著是引導新方向的里程碑,火者是時代逐漸轉變的證物。這一類的古蹟,若不屬於技術方面的改進,就是藝術風格上的改變。因此,古蹟固然已年代久遠為貴,其歷史、文化的價值尤為重要。
古蹟的妥善保存,需要全國人民隊古蹟的維護有正確的觀念與方法,並身體力行,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把握這些觀念,為政府的推行工作加一把力!
古蹟(或稱不可移動文物、史跡、文化古跡、歷史遺跡),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歷史等紀錄之不足。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指定為古蹟、或暫訂古蹟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古蹟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古蹟(一級古蹟)、直轄市古蹟(二級古蹟)及縣市級古蹟(三級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參見:台灣古蹟列表
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古蹟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古蹟
25
37
國定古蹟
12
二級古蹟
50
110
直轄市定古蹟
60
三級古蹟
222
409
縣、市定古蹟
187
總計
556
在香港,古蹟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目前已經認定了79件法定古蹟,同時也規畫了3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及龍躍頭文物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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