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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計會根 據 香 港 墮 胎 法 例 , 為 婦 女 在 局 部 麻 醉 下 進 行 合 法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手 術 前 後 均 有 輔 導 服 務 。 家 計 會 轄 下 各 診 所 均 有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諮 詢 服 務 。 此 外 , 家計會 亦 會 按 就 診 者 個 別 需 要 , 安 排 轉 介 往 各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或 私 立 醫 院 進 行 手 術 。
家計會 只 能 為 懷 孕 期 在 十 星 期 內 ( 以 手 術 當 日 計 算 ) 的 婦 女 提 供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若 懷 孕 超 過 十 星 期 或 健 康 情 況 不 適 合 於 本 會 接 受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者 , 將 被 轉 介 往 其 他 政 府 或 私 家 醫 院 。
注 意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申 請 者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最 少 需 要 到 診 兩 次 。 家計會 護 士 在 首 次 接 見 閣 下 時 會 詢 病 歷 、 為 你 進 行 尿 液 驗 孕 及 子 宮 頸 細 胞 化 驗 , 以 及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手 術 的 基 本 資 料 及 輔 導 。 由 於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是 一 項 重 要 決 定 , 建 議 閣 下 於 初 診 後 重 新 考 慮 , 作 出 慎 重 的 決 定 後 。 護 士 會 安 排 閣 下 再 次 約 見 醫 生 商 議 及 評 估 手 術 風 險 , 並 且 為 閣 下 進 行 身 體 及 盤 腔 檢 查 , 以 確 定 閣 下 是 否 適 合 於 本 會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由 護 士 初 診 起 計 , 祈 望 能 夠 於 大 約 兩 星 期 為 閣 下 提 供 手 術 服 務 。
所 有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必 須 符 合 「 香 港 合 法 墮 胎 條 例 」 之 規 限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必 須 在 憲 法 公 佈 屬 符 合 規 定 的 認 可 醫 院 或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手 術 室 內 進 行 。
如 申 請 人 懷 孕 週 數 過 大 , 或 不 適 宜 在 本 會 進 行 手 術 , 申 請 人 將 會 被 轉 介 往 其 他 醫 管 局 轄 下 醫 院 或 私 家 醫 院 跟 進 及 評 估 。 但 有 一 點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本 會 只 能 為 申 請 人 安 排 轉 介 往 有 關 醫 院 應 診 , 至 於 安 排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與 否 , 則 須 由 該 院 主 診 醫 生 決 定 。
家 計 會 診 所 電 話
灣 仔 診 所 ( 地 下 ) 2919-7777
馬 頭 涌 診 所 ( 二 樓 ) 2711-9271
元 朗 診 所 ( 地 下 ) 2477-3201
黃 大 仙 診 所 2326-2447
荃 灣 診 所 2493-3318
禾 輋 診 所 2604-2720
轉 介 一 覽 表 電 話
私 立 醫 院
港 中 醫 院 2867 1541
養 和 醫 院 2835 8607
明 德 醫 院 2849 0111
仁 安 醫 院 2608 3361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 必 須 持 有 轉 介 信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2595 7750
瑪 嘉 烈 醫 院 2990 1111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2632 2211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2958 8888
瑪 麗 醫 院 2855 3838
屯 門 醫 院 2468 5111
收 費 ( 港 幣 )
手 術 服 務 居 港 權 人 士 非 居 港 權 人 士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2500 $3500
意 外 懷 孕 的 孕 婦 可 選 擇 繼 續 懷 孕 或 終 止 懷 孕 。 所 謂 終 止 懷 孕 , 即 以 人 工 方 式 造 成 流 產 , 俗 稱 「 墮 胎 」 , 這 與 因 懷 孕 過 程 不 順 利 所 造 成 的 自 然 流 產 不 同 。 在 未 作 最 後 決 定 前 , 孕 婦 應 先 詳 細 考 慮 若 干 問 題 , 其 中 包 括 : 懷 孕 時 個 人 的 健 康 狀 況 ; 實 際 的 生 活 環 境 如 經 濟 情 況 、 子 女 數 目 ; 對 事 業 或 學 業 方 面 的 影 響 ; 自 己 與 伴 侶 的 關 係 ; 二 人 對 生 命 及 撫 養 下 一 代 的 看 法 和 感 受 等 。
如 果 孕 婦 決 定 終 止 懷 孕 , 則 應 對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過 程 和 安 全 性 等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 這 類 手 術 應 在 合 法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在 香 港 , 無 論 自 行 或 替 人 施 行 非 法 墮 胎 , 都 會 被 判 監 及 罰 款 。
根 據 香 港 侵 害 人 身 罪 中 第 四 十 七 條 規 定 , 要 申 請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必 須 經 兩 位 註 冊 醫 生 共 同 確 信 :
◆ 繼 續 懷 孕 對 孕 婦 生 命 所 構 成 的 危 險 或 對 其 身 心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損 害 比 終 止 懷 孕 為 大 ; 或 ;
◆ 胎 兒 出 生 後 極 有 可 能 身 心 不 健 全 並 足 以 造 成 嚴 重 傷 殘 ; 或
◆ 孕 婦 未 滿 十 六 歲 ; 或
◆ 孕 婦 在 三 個 月 內 曾 向 警 方 報 案 , 自 稱 是 亂 倫 、 強 姦 、 迫 姦 、 誘 姦 或 迷 姦 的 受 害 者 。
接 受 合 法 終 止 懷 孕 的 婦 女 , 懷 孕 期 不 得 超 過 二 十 四 週 , 但 若 為 挽 救 孕 婦 生 命 而 進 行 者 則 屬 例 外 。 合 法 的 終 止 懷 孕 必 須 在 政 府 指 定 的 醫 院 或 家 計 會 手 術 室 內 由 註 冊 醫 生 施 行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可 在 局 部 或 全 身 麻 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懷 孕 早 期 , 即 十 二 週 內 進 行 的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主 要 是 採 用 真 空 吸 引 術 , 即 利 用 一 塑 膠 製 的 吸 管 , 通 過 子 宮 頸 進 入 子 宮 , 將 宮 腔 內 的 妊 娠 產 物 吸 出 。
至 於 懷 孕 期 若 超 過 十 二 週 , 可 採 用 藥 物 如 前 列 腺 素 , 透 過 靜 脈 注 射 或 陰 道 栓 塞 , 刺 激 子 宮 收 縮 , 將 胚 胎 組 織 排 出 宮 外 。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安 全 性 與 懷 孕 期 的 長 短 、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 醫 生 的 技 術 及 設 備 是 否 完 善 等 , 均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愈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其 安 全 性 愈 高 , 因 為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及 手 術 較 為 簡 單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若 進 行 非 法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醫 生 技 術 、 衛 生 水 平 、 或 儀 器 設 備 等 均 無 保 障 , 因 此 危 險 性 很 高 。
一 般 情 況 下 , 在 懷 孕 早 期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的 孕 婦 , 翌 日 便 可 恢 復 工 作 ; 而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手 術 的 則 需 留 院 觀 察 。 有 些 婦 女 在 手 術 後 , 會 有 陰 部 出 血 , 或 腹 部 有 絞 痛 的 情 形 。 若 出 血 或 腹 部 絞 痛 的 情 況 持 續 或 日 趨 嚴 重 , 則 必 須 盡 快 返 回 醫 生 處 接 受 檢 查 。 至 於 因 終 止 早 期 妊 娠 而 引 致 婦 女 死 亡 的 病 例 只 有 十 萬 分 之 一 。
雖 然 早 期 終 止 懷 孕 並 不 是 一 項 大 手 術 , 但 亦 可 能 發 生 以 下 的 併 發 症 , 包 括 :
◆ 失 血 過 多 : 懷 孕 期 愈 長 , 則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時 失 血 會 更 多 , 嚴 重 的 可 能 需 要 進 一 步 做 手 術 , 甚 至 割 除 子 宮 以 助 止 血 。
◆ 盤 腔 炎 : 如 果 感 染 禍 及 輸 卵 管 , 可 能 會 導 致 將 來 不 育 。
◆ 子 宮 穿 破 及 引 致 腸 臟 或 膀 胱 受 損 。
◆ 子 宮 頸 受 損 : 容 易 導 致 日 後 懷 孕 時 , 出 現 流 產 或 早 產 的 情 況 。
◆ 若 懷 孕 後 期 才 進 行 終 止 懷 孕 手 術 , 則 須 全 身 麻 醉 。 全 身 麻 醉 可 能 導 致 對 藥 物 產 生 過 敏 反 應 、 缺 氧 等 情 況 , 但 這 種 情 況 較 為 罕 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