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本來想把這一題留給別人回答,但看見錯誤但詳細的回答,我想指正。
所謂:
「刑事部份,分為公然侮辱和誹謗。兩個罪都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是台灣法律用詞。「民法第195條」,「刑法第309條」,「處拘役」都係台灣法律用詞。公然侮辱罪係台灣法律罪名,香港沒有。這一點十分詳盡,但完全不是香港法律,不要把香港法例混為一談:
「其實,香港有法律條例,可以看返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
香港譭謗法係香港法律第21章。罵別人廢柴,只係一般的評論,唔算係傷害別人名譽,與譭謗無關。罵別人戴綠帽係別一回事,因為暗指佢老婆有姦情,係嚴重的指控。
香港刑法(叫做刑事罪行條例)只有第161 條,沒有「刑法第309條」,台灣才有「刑法第309條」。又,台灣刑法無好似香港咁 A條,AA條,而且香港刑法並非完全成文化,所以香港刑法係數字上只是「好似」少過台灣。
「罵他人廢柴」是否違反其他法律/普通法,我仍請其他讀者回答。我的意見係「無犯法」。
我就台灣言論罪行的回答(雖然問者話佢唔係想問這方面),參考以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01310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