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紅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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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來
2 規格
3 意涵
4 標準
5 使用
5.1 升降旗
5.2 使用場合
5.3 懸掛時間
5.4 管理部門
5.5 降半旗的規定
6 對侮辱國旗行為的處罰
6.1 中國大陸
6.2 中國香港
6.3 中國澳門
7 其他稱呼
8 中國大陸以外地區
9 參見
10 外部連結
[編輯] 由來
五星紅旗原來被稱為紅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曾聯松設計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亦簡稱「新政協」)從3000餘件作品中選出,並在1949年9月27日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最終定稿。當時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第一面五星紅旗於1949年10月1日由毛澤東在天安門廣場首次升起。
[編輯] 規格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僅以旗桿在左面為說明標準。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寬高比3:2,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5顆。1顆大星居左,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3/10;4顆小星,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1/10,環拱於大星之右。
將旗面對分為4等分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上下10等分,左右15等分。
大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5下5、左5右10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3等分為半徑作圓。在圓周上定出5個等距點,其1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5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5直線所構成外輪廓線,即為所需大五角星。五角星1個角尖正向上方。
4顆小星的中心點,第1點在該長方形上2下8、左10右5,第2點在上4下6、左12右3,第3點在上7下3、左12右3,第4點在上9下1、左10右5。畫法為:以以上4點為圓心,各以1等分為半徑,分別作4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5個等距點,其中均須各有1點位於大星中心點與以上4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4顆小五角星均各有1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編輯] 意涵
旗面的紅色象徵革命,五角星用黃色是為著在紅底上更顯光明。大的那顆五角星象徵著中國共產黨,四顆小五角星象徵著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各族人民,也即當時的四個階級: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四顆小五角星各有一隻角正對著大星的中心,象徵著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人民大團結。
蘇聯國旗 (1923年-1991年)另外民間也有說法指出中國國旗其實就代表中央之國的意思,五顆星象徵著世界上所有的國家,被圍在中間的大星象徵中國,圍著大星的其他四顆星則象徵世界其他國家。 民間認為五星紅旗可以反映中國傳統的思想:中國是中央之國 ,和日本的日之丸象徵日本是日出之國的意念差不多。
五星紅旗的顏色,佈局及內涵與蘇聯國旗相仿。但蘇聯國旗的長寬比例為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採取黃金分割比例。
[編輯] 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2982《國旗》「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和包裝。」最新版本為GB 12982-200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2983《國旗顏色標準樣品》「規定了以棉布、絲綢、合成纖維織物為材質製作國旗顏色標準樣品的尺寸、色度的技術要求。」最新版本為GB 12983-2004。
[編輯] 使用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法律的形式進一步規範了國旗的使用,該部法律已經於1990年6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8號主席令公佈,並於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 升降旗
[編輯] 使用場合
在國旗法中,對國旗的使用場合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規定每日升掛國旗的場所或機構所在地包括: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入境機構、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在工作日升掛國旗的場所或機構所在地包括: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另外,全日制學校除寒暑假外,也應每日懸掛國旗。
[編輯] 懸掛時間
[編輯] 管理部門
在國旗法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國旗使用和升掛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國旗使用和升掛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編輯] 降半旗的規定
國旗法中規定,當發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或者有重要人物逝世時,可以按照規定下半旗誌哀。
下列人物逝世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
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以及當發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務院決定。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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