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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尋求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為正在分居及辦理離婚的夫婦而設,旨在協助他們解決問題,讓他們可以就有關日後子女和財務上的安排,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
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家事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受過專門訓練而且中立的調解員,會在保密的情況下,協助雙方有效地溝通,並就有爭議的事宜進行協商。如有疑問,你可向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查詢。
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單方提出的離婚呈請提出離婚呈請時,呈請人需要填寫:
表格2 離婚呈請書
表格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表格3 訴訟程序通知書
表格4 文件送達認收書(只需填寫案件編號和雙方姓名)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怎樣將離婚呈請書送達配偶?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假如是共同申請,便無須安排將申請書送達對方。)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案件表 費用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抗辯案件表 $1,045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以下兩種情況均可證明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一)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二)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若屬共同申請,祇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然後怎樣? 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時間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訴訟雙方可否查閱其離婚案件的法庭記錄?
離婚訴訟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於家事法庭登記處查閱其案件的法庭記錄,查閱費用為港幣18元。
輪候時間
i) 解除婚姻關係 - 由排期審訊至實際聆訊
- 特別程序案件表 50日
- 有抗辯案件表(聆訊為期1天) 110日
ii) 財務申請 - 由傳票存檔至聆訊(聆訊為期1天) 110-140日
有關公眾人士的來信,司法機構會盡可能立即回覆。無論怎樣,我們會於收到信件後10天內作出簡覆,然後於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為了使服務更完善,我們歡迎各方提出意見及建議,來信可寄至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