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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的 認 識
骨 折 是 指 骨 胳 折 斷 或 破 裂 。
骨 折 的 痊 癒
骨 骼 是 不 斷 生 長 的 組 織 , 骨 折 的 痊 癒 過 程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一) 在 骨 折 處 血 塊 的 凝 結 ( 血 腫 形 成 期 )
二) 纖 維 組 織 生 長 ( 骨 痂 形 成 期 )
三) 新 生 骨 的 形 成 ( 骨 痂 改 造 期 )
骨 折 痊 癒 的 時 間 表
骨 折 痊 癒 時 間 ( 星 期 )
年 齡 組 別 上 肢 下 肢
初 生 嬰 兒 1 2-3
兒 童 3 6
成 人 6 - 8 12 - 16
若 要 完 全 穩 固 , 須 將 上 列 時 間 加 倍 。
骨 折 的 原 因
一) 直 接 暴 力
二) 間 接 暴 力
三) 肌 肉 牽 力
骨 折 的 分 類
一) 無 創 骨 折
二) 有 創 骨 折 ( 要 注 意 創 口 有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
警 覺 訊 號
如 有 下 列 病 徵 或 症 狀 , 應 立 即 求 醫 診 斷 :
一) 腫 脹 及 發 瘀
二) 肢 體 畸 形 或 變 形
三) 觸 痛
四) 失去活 動 能 力 若 有 懷 疑 之 處 , 應 立 即 照 X 光 以 助 診 斷
骨 折 之 急 救 處 理
一) 如 有 懷 疑 , 應 將 傷 者 作 骨 折 傷 者 處 理 。
二) 骨 折 部 位 未 固 定 或 紮 穩 前 , 切 勿 隨 意 移 動 傷 者 。 ( 特 別 是 脊 骨 受 傷 者 )
三) 儘 量 利 用 現 場 所 有 物 品 以 固 定 傷 處 。 ( 如 木 塊 , 木 板 )
四) 將 傷 處 提 高 , 以 減 少 痛 楚 及 腫 脹 。
五) 嚴 重 創 傷 者 , 應 優 先 處 理 休 克 , 外 出 血 等 。
現 代 骨 折 處 理
程 序 :
(1) 骨 折 復 位 ( 使 用 X 光 鑒 定 。 )
(2) 固 定 骨 折 ( 可 用 石 膏 , 活 動 支 架 及 手 術 方 法 , 但 須 視 乎 個 別 病 例 處 理 。 )
(3) 防 止 感 染 ( 有 創 骨 折 容 易 受 細 菌 感 染 )
(4) 活 動 關 節 ( 及 早 物 理 治 療 , 以 加 速 關 節 及 肌 肉 之 康 復 )
石 膏
程 序 :
傳 統 的 石 膏 是 用 石 膏 粉 作 主 要 材 料 , 須 要 較 長 時 間 乾 透 。 現 今 的 石 膏 材 料 是 玻 璃 纖 維 , 祗 須 數 分 鐘 就 乾 透 , 並 且 更 為 堅 固 。 拆 石 膏 是 要 借 助 電 鋸 及 其 他 工 具 , 病 者 本 人 不 可 隨 便 嘗 試 拆 除 , 須 由 醫 生 指 示 , 免 生 危 險 。
石 膏 的 護 理
一) 應 讓 石 膏 完 全 乾 透 , 未 乾 時 不 要 將 石 膏 放 在 硬 物 上 , 不 要 在 未 乾 的 石 膏 上 寫 東 西 。
二) 避 免 將 石 膏 弄 濕 。
三) 要 儘 量 將 打 了 石 膏 的 傷 肢 提 高 過 心 臟 水 平 , 特 別 是 受 傷 的 早 期 , 因 為 提 高 傷 肢 會 幫 助 血 液 回 流 , 不 致 使 手 指 或 腳 趾 腫 脹 。
四) 時 常 運 動 受 傷 的 手 指 或 腳 趾 這 樣 能 促 進 血 液 循 環 , 幫 助 斷 骨 生 長 及 減 少 腫 脹 , 其 他 關 節 亦 應 多 作 運 動 , 以 保 持 其 靈 活 。
保 護 性 的 活 動 支 架
在 適 當 的 骨 折 上 , 可 以 採 用 活 動 支 架 來 固 定 骨 折 。
骨 折 手 術
現 今 醫 學 及 科 技 進 步 , 多 數 的 骨 折 可 用 外 科 手 術 固 定 , 加 快 康 復 的 過 程 , 使 創 肢 的 功 能 儘 快 復 原 。
成 年 人 骨 折 的 處 理 , 多 使 用 手 術 固 定 。
手 術 固 定 術 分 內 固 定 術 和 外 固 定 術 ( 如 髓 內 釘 、 鋼 板 等 ) 。
兒 童 骨 折 通 常 可 用 石 膏 固 定 方 法 ,但 有 些 骨 折 復 位 後 , 要 用 皮 下 穿 剌 克 氏 針 固 定 骨 折 , 防止 移 位 , 並 仍 要 用 石 膏 作 保 護 。
一) 臏 骨 的 張 力 帶 鋼 絲 固 定 手 術
二) 股 骨 之 髓 內 釘 固 定 手 術
三) 股 骨 頸 骨 折 之 人 造 關 節 手 術 ( 適 合 老 人 需 要 )
四) 股 骨 髁 上 骨 折 及 脛 骨 平 台 骨 折 之 鋼 板 及 螺 釘 固 定 手 術
不 適 當 之 處 理 可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一) 錯 誤 接 合 以 致 肢 體 畸 形
二) 血 管 及 神 經 受 傷
三) 細 菌 感 染 以 導 致 骨 發 炎
在 正 確 處 理 下 , 上 述 的 併 發 症 , 絕 大 部 份 是 可 以 避 免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