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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B章 第19條 有權駕駛其他種類車輛的規定
(1)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私家車或輕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或小型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為1人;及
(c) 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2) 任何人如持有令他有權駕駛中型貨車或重型貨車的有效駕駛執照,則他憑藉該執照亦有權駕駛的士、小型巴士或巴士︰
但─
(a) 車前須出示紅底白字的字牌,以高度不少於75毫米的正楷字體註有英文字“OUT OF SERVICE”及中文字“暫停載客”;
(b) 除司機外,該車輛最多可載人數如下─
(i) 如屬公共巴士,4人;及
(ii) 如屬其他情況,1人;及
(c) 如屬的士,的士計程錶指示器須予掩蓋,使的士外的人不能看見。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3) 本條的規定,不授權任何人使用汽車供出租或取酬載客或運貨。
(4) 在本條內,“的士計程錶指示器”(taximeter indicator) 指《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A)第42(1)條所提述的的士計程錶指示器。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