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官在判刑前,會聽取有關被告的精神狀況和家庭背景的報告才作出量刑。
傷人並意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wounding with int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任何人有意圖,並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地 (with malice) 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最高可以被判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傷人 (wounding)
「傷人」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禁止的罪行。「傷人」的定義是被告人對受害人攻擊而致有表面可見的傷痕,如做成的傷害不是表面可見的 (例如骨折或打腫),則不算是「傷人」。然而,即使沒有表面傷痕,仍可以改控被告襲擊 (assualt) 或 歐打 (battery)。
如循公訴程序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處 3 年監禁。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common assault)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是兩種較為輕微和常見的罪行。兩者的分別在於受害人有否因被告人的襲擊行為而受傷。
普通襲擊並不需要真正做成受害人受傷,或者涉及身體接觸。例如受害人因閃避被告人的襲擊而撞擊硬物受傷,則被告人仍可被控告普通襲擊罪。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9條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2007-02-08 23:40:06 補充:
傷 人 罪 可 和 控 方 講 數 有 的 被 打 至 重 傷 的 話 , 可 以 被 控 告 嚴 重 傷 人 罪 ( Wounding ) , 因 為 這 條 控 罪 是 列 於 香 港 法 例 傷 害 人 身 條 例 的 十 九 條 , 為 區 別 於 其 他 的 傷 人 罪 , 即 普 通 毆 打 和 傷 人 以 至 他 人 身 體 受 傷 , 行 內 人 士 喜 歡 將 這 控 罪 簡 稱 為 「 傷 人 十 九 」 。
2007-02-08 23:40:33 補充:
要 控 告 傷 人 十 九 , 必 須 証 明 傷 者 的 身 體 受 到 嚴 重 傷 害 , 即 皮 肉 的 分 裂 。 証 明 的 方 法 十 分 簡 單 , 傷 者 只 需 在 遇 害 後 立 時 到 醫 院 驗 傷 。 傷 人 十 九 是 嚴 重 罪 行 , 分 分 鐘 可 以 被 判 入 獄 半 年 或 以 上 , 即 使 行 兇 者 是 從 未 犯 過 事 , 兼 且 在 庭 上 自 己 認 罪 , 入 獄 在 所 難 免 。
2007-02-08 23:40:57 補充:
但 是 , 傷 人 十 九 和 傷 人 三 十 九 ( 另 一 條 較 輕 的 傷 人 罪 , 屬 輕 傷 類 ) 的 判 罰 比 較 起 來 , 傷 人 三 十 九 未 必 會 被 判 入 獄 的 , 即 以 罰 錢 或 緩 刑 來 處 分 。 因 此 , 傷 勢 比 較 難 以 界 定 的 案 件 , 辯 護 律 師 可 嘗 試 跟 控 方 討 價 還 價 , 俗 稱 「 講 數 」 , 以 承 認 傷 人 三 十 九 罪 換 取 更 改 控 罪 的 回 報 , 控 方 假 若 對 案 件 把 握 不 甚 絕 對 , 也 會 因 此 接 納 。
2007-02-08 23:41:17 補充:
控 辯 雙 方 就 控 罪 講 數 ,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容 許 這 樣 做 的 , 講 數 的 實 力 當 然 是 視 乎 案 件 的 証 據 強弱 , 有 時 候 也 會 跟 個 別 檢 控 官 員 的 作 風 有 關 , 講 數 要 有 實 力 , 自 不 然 要 對 案 件 証 據 了 解 充 份 , 不 可 以 無 的 放 矢 , 胡 亂 誇 大 , 因 為 大 家 都 是 法 律 專 家 , 瞞 天 過 海 著 實 不 會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
2007-02-08 23:41:29 補充:
控 辯 雙 方 就 判 罰 而 論 , 只 可 以 陳 詞 方 式 影 響 法 庭 , 絕 不 可 以 跟 法 官 有 什 麼 討 價 還 價 的 要 求 , 假 使 法 官 有 此 做 法 或 容 許 這 樣 做 , 便 會 成 為 上 訴 的 把 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