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比賽上,什麼是技術犯規?

2007-02-09 6:45 am
籃球比賽上,什麼是技術犯規?

回答 (4)

2007-02-09 6:48 am
✔ 最佳答案
技術犯規—
是指所有球隊人員,包括球員、教練和其他註冊人員的非接觸性犯規。規則中定明,所有人不可對球證無禮、要服從球證判決、不能拖延時間、不可騷擾對方球員、扣籃球員除安全理由外不可掛在籃上等,新的規則更定明球員不能故意跌下以博取對方犯規也是技術犯規的一種。
罰則:如被判技術犯規,會被登記技術犯規,這犯規同時是個人犯規。除此以外,對方會得到罰球並之後有控球權。
2007-02-09 8:11 pm
當初為了使學生在冬季裡不必天天做呆板乏味的體操,因而設計富有娛樂和競爭性質的運動來取代體操活動。奈氏設計出綜合美式橄欖球、曲棍球及足球等球類遊戲的方法與原則,以投擲進籃計分方式判定勝負的新式球類活動。納史勿夫在設計此項活動時,特別關注到個人技術與整體合作兩方面的均衡發展。


  在第一次的籃球試驗遊戲中,納史勿夫使用了一個足球,並把兩個有底的籃筐懸掛在體育館兩端離地約十英呎(3.05 公尺)的牆上進行比賽,他把學生分兩隊,使用足球來投擲桃籃為主要目標,互相競賽,也是這項球類遊戲定名為「籃球」(Basketball)由來。因此,納史勿夫認為稱這項活動為「籃球」更為貼切。隨著這一場籃球試驗遊戲的成功,納史勿夫更於美國各州院校積極推廣這項活動。及後,籃球活動更流行到世界各地。

  歷史上首次舉行籃球比賽是在1892年1月20日,奈氏並制訂十三條比賽規則,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場各十五分鐘;對場地大小亦做規定。上場比賽人數逐漸縮簡,由每隊9人、7人、到1897年每隊比賽上場人數為5人。

  1893年,一間公司正式生產了第一批比賽用的籃球,每隊出賽球員的人數亦於同年訂定為五人。當年規則、場地、器材設備亦有修訂;比賽時間為40分鐘,中場休息。
  1898年,開始在球籃上沿加上一個鐵圈,至於球籃方面亦於稍後時間轉為「開放式」的設計,以便球員在對方投籃得分後,可以盡快取回籃球繼續作賽。


  1904年,籃球首次成為美國聖路易城 (St. Louis) 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比賽項目。  籃球在美國及世界發展,主要是由YMCA策畫推廣及兩次世界大戰美軍派駐各地的影響,使籃球運動發展成為廣大群眾最喜好的運動之一。不過,直至1936年在德國柏林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籃球才正式成為奧運的比賽項目之一。

  至於女子籃球方面,發展則較為緩慢,由1892年一班女教師參加了納史勿夫主持的籃球訓練班開始,直至1976年,女子籃球才在加拿大蒙特里爾舉行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成為奧運的女子比賽項目之一。

  目前國際業餘籃球協會(FIBA)會員國已擁有178個,就十幾屆競賽成績,美國一直是最強的一隊,有「籃球王國」的美譽。

  時至今日,籃球在許多國家或地區,更發展成一個觀賞性極高的職業化運動,這尤以美國的 NBA 職業籃球聯賽為甚。NBA職籃源自1949年至今已有50年歷史。其採用獨特籃球規則,不同於國際規則。

  NBA是世界上最迷人、運動競技水準最高的籃球比賽,其技巧、爆發力、速度、融合各個球員特殊技藝所展現的驚心動魄球賽。每年皆瘋靡了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球迷,並且成為他們茶餘飯後的熱門話題之一。
  在香港方面,籃球除了是廣大市民一項相當普遍的活動之外,更是中小學體育科課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主要項目之一

 籃球運動的基本功夫可分為:(1)手上功夫,(2)腳上功夫,及(3)腰胯功夫。

  籃球基本技術中的投、切、搶、傳、運、防守等技術環節,都有賴通過手、腳、腰的綜合,才能構成完整、協調的動作。

  因此,手上、腳上及腰胯功夫是密切配合的,而且在日常的練習中亦必須要結合起來進行鍛煉,才能扎扎實實地打好籃球基本技術的基礎。


手上功夫:

  指手對球的控制和感應的能力。籃球中的傳球、接球、運球、投球等技術動作,都是要靠手來完成,而且儘管技術如何多種多樣、千變萬化,都可以歸結為手的基本功。

傳球
雙手胸前傳球
雙手手掌五指分開盡量包著籃球,目的不易被別人偷去。十指持球時是向著自己的。雙臂用力推出籃球。
雙手頭上傳球
雙手把球抬到頭頂,兩手向前把球甩出。
彈地傳球
拿球的方法和雙手胸前傳球一樣。雙手用力向地推出傳球,球應彈到隊友腰間就最為恰當。
單手肩上傳球
把球移到頭的右側,然後左手移開以右手持球,傳球時重心向前,右手稍為拉後然後揮出傳球。
勾手傳球
右手持球斜伸於腰的附近,眼望著隊友,傳球時,右手向上舉,移到頭部時,以手腕力把球甩出。
背後傳球
(若以右手把球傳到左邊的隊友處)身體向前傾,右手持球從身體後面繞到背後,以手腕和手指力把球傳球。
接球
雙手接球
手指自然分開,兩臂水平向前伸出。盡量預測來球位置,當球碰到你的手指時,雙手一合,以十指把球穩住,之後兩臂後引減低球的來速。
單手接球
手指分開,右臂前伸,右腳同時向前踏一小步。當球碰到你的手指時,手臂後引,用另外一隻手把球挾住。
跳起接球
雙腳跳起,以隻手接球的方法接球。
運球
普通運球
五指分開,以手腕和手指靈活地柔軟地控球,切忌以手臂和手心大力控球。控球時稍稍把膝屈曲。
換手左右運球
右手拍球到左手,之後以左手拍球到右手,雙手控球位置應是比肩部出一些。
單手左右運球
單手從右邊拍球到左邊,之後從左邊拍球到右邊。
胯下換腳運球
左腳踏前,右腳在後,右手拍球到左手,之後右腳踏前,左手拍球到右手。籃球應在胯下(兩腳之間)來回反彈。如這技巧能達到得心應手之時,就可以一邊行一邊胯下運球了。
胯下來回運球
此技術比前者簡單,只是雙腳一前一後,左右手胯下來回運球。
投籃
跳投
1。雙腳微彎,重心壓低,雙手把籃球架在腰部處。
2。把球舉到頸處並順勢往上跳。
3。右臂半彎,左手穩定籃球,右手以五指貼球
4。眼睛望著籃框前方
5。射球時,右臂伸直,指尖往球的下方旋轉。
6。射球後手掌自然下垂。
想要準確度高,就是要不停練習,直至你覺自己的每一個動作都是完美為止。
走籃
1。(若位於籃球板右邊) 雙手牢牢地把球架在腰間
2。右腳走第一步,左腳以 45 度走第二步奪去防守者抄截你的位置
3。順勢跳起以右手上籃得分。
(若位於籃球板左邊) 雙手牢牢地把球架在腰間
右腳走第一步,左腳踏向籃板走第二步奪去防守者抄截你的位置
順勢跳起以右手上籃得分。原理和前者相同。

勾射
1。眼睛直視籃框,右腳提起,左腳稍向前跳。
2。右手把球提起,左手架在胸前擋著防守者
3。右臂由半彎曲慢慢變成伸直狀態,將球越過自己肩膀勾出去。
防守
兩腳斜線站立,重心落於前腳上,上身前傾,兩膝微彎。雙手微彎於身體兩旁。
搶籃板球
搶奪位置
先預測來球的方向和落點。若球從右邊射出,則要防守於籃板的左面; 若球從左邊射出,則要防守於籃板的右面。
攻方搶籃板球的方法
以助跑起跳的方法。
守方搶籃板球的方法
以雙腳起跳的方法。
雙手搶籃板
跳起同時雙手伸直把球接住。
單手搶籃板
跳起前雙手架於胸前。起跳時左手向下壓幫助跳高,右手盡量伸直。達到最高點時,右手把球收回並用左手護球。


腳上功夫:
  指運動員用靈活的腳部動作以改變速度及方向,轉移和控制身體重心的能力。好的腳上功夫包括進攻退守時的步法能做到既輕快靈活,又協調穩定,就算在高速跑動中,無論是變換方向、急停轉身等,都能運用自如。腳上功夫主要取決於踝、膝、髖、腰等關節迅速及協調一致的活動能力。

腳步動作
起跳
雙腳起跳:膝關節快速彎屈,雙手伸直,雙腳用力蹬地,雙腳蹦直同時左手向下收回增加彈跳高度,右手繼續伸直準備跳球,搶籃板球等用途。
單腳起跳:短距離助跑,臨起跳前的一步要稍大於前一步,起跳腳微屈起跳,另一隻則腳向前屈曲平衡。
急停
兩步急停:一腳跨出重心壓後,落地後前衝的力量會大減,後腳以腳指落地。
一步急停:欲急停時,跳起,重心向後,雙腳同時落地並屈膝減壓。
轉身
(向右方轉180度時)以重心腳的前腳板部份為軸,像圓規一般,另一隻腳抬起順時針轉到所想轉的角度,同時重心腳微屈。向左轉也是同一道理。
橫滑步
(向右橫滑時)雙膝屈曲,左腳內側蹬地向右跳起,重心向右,左腳向右腳收。臨落地時右腳踏右使兩腳平衡分開。
後撤步
後腳前腳板內側用力往後蹬,前腳收回並後踏變為後腳,為後撤步。繼以滑步向後移動作防守。


腰胯功夫:
  指運動員控制身體平衡和影響重心轉移的能力。腰胯力量和靈活性的好壞,對腳上功夫有著直接的影響。腰胯是掌握重心及保持身體平衡的樞紐,其力量對腳的靈活性不但起著帶動的作用,並且也有著密切的配合作用,只有腰、腳配合得協調一致,方能有輕快靈巧的動作...
2007-02-09 6:59 am
技術犯規

定義

球賽中正當的行為,任何故意或重覆違反運動員風度與公平競爭的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條款加以處罰。

註釋

1.在球員席區內的球員、替補買、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職員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上述任何人員若嚴重侵犯對手時,應立刻取消其資格,職員並應將此事件向大會主辦當局提出報告。

3.僅限於職員講求時,公共治安人員始得進入球場內。惟若觀眾進入場內,顯示有暴力企圖時,治安人員應立即介入制止,以保護球員與職員。

4.所有其他的區域,包括入口出口、廳廊、更衣室等,均應由主辦單位與治安當局負責。

5.職員的判決就是終決,不得變更且無所抗拒。

技術犯規可分三大類

一.球員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係指球員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之犯規。

2.球員不得違反職員的指示及違反運動道德與精神之行為如:
a.向職員、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詢問交 談或接觸時,態度失當。
b.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挑逗對手,或緊迫在其眼前用手揮擺,以妨礙對手的視線。
d.妨礙立刻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e.當球員被判犯規時,不遵照職員的指示舉手過頭。
f.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g.替補買末向記錄員報告,朱經職員招呼即進場。
h.離開球場以取得份外的利益。
i.違反規則第60條D款,罰則3.b.,"妨礙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
j.緊抓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惟球員可抓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於避免本身或其他人受傷。

3.凡明顯無意的技術犯規,對比賽並無影響,或屬事務性質者,不宜視為技術犯規,惟若在職員提出警告後,仍再犯轉則應判技術犯規。

4.如技術上的違規確係故意或不合運動道德者,或對犯規者有利,則應立即判以技術犯規。

罰則

1.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獲兩次罰球。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註釋

1.如嚴重或屢次違犯本條規定者,應判奪權犯規,且令該球員離開球場,並應執行奪權犯規的罰則。

2.若此情形在比賽進行中始被發覺,亦應處罰,視同於發覺時所發生的技術犯規一樣。在犯規發生到被發覺期間內所有的情況,均屬有效。

3.當球員將要發生稍微違規時,如替補員未向記錄員報告,職員可以預先加以警告,以防止技術犯規發生。

職員能預先防止,或某些情況下寬容那些顯然是無意,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輕微技術性的違規,乃是妥善的判斷與處理。

二. 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1.教練、助理教練、替補買與球隊有關人員必須就坐於球隊席區,惟下列情況例外:
a.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得經職員之允許進入球場照顧受傷球員。
b.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正處於危險狀況,急須立刻處理,得不經職員允許進場照料。
c.替補買可至記錄台講求替補時。
d.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時。
e.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指導其球員。
惟比賽進行中,教練必須留駐於球隊席區內指導其球員。
f.停錶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以友善而不干擾比賽正常程序的情形下,前往記錄台詢問有關得分勺時間、計分板或犯規次數等事項。

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不得以欠缺禮貌的態度與職員(包括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交談。

3.只有已登錄於法定記錄表之教練,是惟一可在比賽進行期間,保持站立姿態者。

罰則

A.1.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控球權。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4﹒罰球時,其他球員均應停留於罰球線延長線及三分投籃線之後,直至罰球完成為止。
5.最後一次罰球無論中否,均由對隊在記錄台對面之球場邊線中點界外發球入界,繼續比賽,(例外:請參閱規則第54絛,罰則第59條,2.d.)。
6.發界外球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得將球傳給位於場內任何地點的球 員。
B﹒1.當遇下列懵況蒔,教練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內至比賽結束,亦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當:
a,嚴重觸犯本條規則規定。
b.由於其本人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C.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任何於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 道德行為,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備註 已五次犯滿(2x2O分鐘賽制)或六次犯滿(4x12分鐘賽制)該球員之犯規應登記於該隊教練名下。

2.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嚴重觸犯規則本條款,亦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中至比賽結束,或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

3.教練被取消資格時,可由先前已登記於法定記錄表的助理教練代理,若未登記時,可由隊長代理。

三.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1.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亦可判技術犯規。

2.比賽休息時間包括

a﹒比賽開始前的期間(約20分鐘)。
b.任何節與節之間的期間,半場休息期間及所有決勝期之前的期間。
C.職員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亦即當"繼續比賽'的頃刻,即為比賽休息期間的結束。

罰則

1.若技術犯規係由
a.球員所犯,則登記於該球員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應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b.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所犯,則登記教練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2007-02-09 6:50 am
第九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的規則:定義

1.球賽中正當的行為,需要職員及其助理們,以及雙方職球員們通力而真摯的合作共同維護,包括教練,替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

2.兩隊均有權利盡全力爭取勝利,但必須遵守運動員風度與公平競爭的精神。

3.任何故意或重覆違反此種合作精神的行為,可視為技術犯規,並依有關條款加以處罰。

註釋

1.在球員席區內的球員、替補買、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之間若發生任何暴力行為,職員均應採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2.上述任何人員若嚴重侵犯對手時,應立刻取消其資格,職員並應將此事件向大會主辦當局提出報告。

3.僅限於職員講求時,公共治安人員始得進入球場內。惟若觀眾進入場內,顯示有暴力企圖時,治安人員應立即介入制止,以保護球員與職員。

4.所有其他的區域,包括入口出口、廳廊、更衣室等,均應由主辦單位與治安當局負責。

5.職員的判決就是終決,不得變更且無所抗拒。

第 52 條 球員技術犯規

1.球員技術犯規係指球員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之犯規。

2.球員不得違反職員的指示及違反運動道德與精神之行為如:
a.向職員、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詢問交 談或接觸時,態度失當。
b.以語言或行動侵犯或激怒觀眾。
c.挑逗對手,或緊迫在其眼前用手揮擺,以妨礙對手的視線。
d.妨礙立刻發球入界,以致延誤比賽。
e.當球員被判犯規時,不遵照職員的指示舉手過頭。
f.更換球衣號碼,未向記錄員及裁判員報告。
g.替補買末向記錄員報告,朱經職員招呼即進場。
h.離開球場以取得份外的利益。
i.違反規則第60條D款,罰則3.b.,"妨礙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
j.緊抓籃圈,使全身重量懸掛於籃圈上。
惟球員可抓住籃圈,若職員認為其意圖在於避免本身或其他人受傷。

3.凡明顯無意的技術犯規,對比賽並無影響,或屬事務性質者,不宜視為技術犯規,惟若在職員提出警告後,仍再犯轉則應判技術犯規。

4.如技術上的違規確係故意或不合運動道德者,或對犯規者有利,則應立即判以技術犯規。

罰則

1.登記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獲兩次罰球。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註釋

1.如嚴重或屢次違犯本條規定者,應判奪權犯規,且令該球員離開球場,並應執行奪權犯規的罰則。

2.若此情形在比賽進行中始被發覺,亦應處罰,視同於發覺時所發生的技術犯規一樣。在犯規發生到被發覺期間內所有的情況,均屬有效。

3.當球員將要發生稍微違規時,如替補員未向記錄員報告,職員可以預先加以警告,以防止技術犯規發生。

職員能預先防止,或某些情況下寬容那些顯然是無意,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輕微技術性的違規,乃是妥善的判斷與處理。

第53條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的技術犯規

1.教練、助理教練、替補買與球隊有關人員必須就坐於球隊席區,惟下列情況例外:
a.教練、助理教練與球隊有關人員,得經職員之允許進入球場照顧受傷球員。
b.隊醫若認為受傷球員正處於危險狀況,急須立刻處理,得不經職員允許進場照料。
c.替補買可至記錄台講求替補時。
d.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時。
e.只有在暫停期間,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在球隊席區附近的場內指導其球員。
惟比賽進行中,教練必須留駐於球隊席區內指導其球員。
f.停錶時,教練或助理教練得以友善而不干擾比賽正常程序的情形下,前往記錄台詢問有關得分勺時間、計分板或犯規次數等事項。

2.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不得以欠缺禮貌的態度與職員(包括臨場技術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交談。

3.只有已登錄於法定記錄表之教練,是惟一可在比賽進行期間,保持站立姿態者。

罰則

A.1.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控球權。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4﹒罰球時,其他球員均應停留於罰球線延長線及三分投籃線之後,直至罰球完成為止。
5.最後一次罰球無論中否,均由對隊在記錄台對面之球場邊線中點界外發球入界,繼續比賽,(例外:請參閱規則第54絛,罰則第59條,2.d.)。
6.發界外球球員雙足各跨中線延長線的一邊,得將球傳給位於場內任何地點的球 員。
B﹒1.當遇下列懵況蒔,教練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內至比賽結束,亦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當:
a,嚴重觸犯本條規則規定。
b.由於其本人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C.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任何於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 道德行為,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備註 已五次犯滿(2x2O分鐘賽制)或六次犯滿(4x12分鐘賽制)該球員之犯規應登記於該隊教練名下。

2.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嚴重觸犯規則本條款,亦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中至比賽結束,或可依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

3.教練被取消資格時,可由先前已登記於法定記錄表的助理教練代理,若未登記時,可由隊長代理。

第54條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1.在比賽休息時間內亦可判技術犯規。

2.比賽休息時間包括

a﹒比賽開始前的期間(約20分鐘)。
b.任何節與節之間的期間,半場休息期間及所有決勝期之前的期間。
C.職員進入中圈執行跳球時,亦即當"繼續比賽'的頃刻,即為比賽休息期間的結束。

罰則

1.若技術犯規係由
a.球員所犯,則登記於該球員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應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b.教練、助理教練或球隊有關人員所犯,則登記教練名下,對隊罰球兩次。
該次犯規並不累計於球隊犯規次數之內。


收錄日期: 2021-04-12 18: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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