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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沒有回港証,我剛上了 人民入境事務處網看
還要的啦...
http://www.immd.gov.hk/chtml/hktraveldoc_2a.htm
申 請 資 格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是 簽 發 給 以 下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以 作 往 返 中 國 內 地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用 :
2. 已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已 獲 准 在 香 港 不 受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的 中 國 公 民 ; 及
已 獲 准 在 香 港 不 受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 但 無 法 取 得 任 何 國 家 的 護 照 或 其 他 地 區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非 中 國 籍 人 士 。
申 請 方 式
1.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2.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必 須 在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下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特 別 事 項
1. 按 現 時 「 出 入 境 簡 化 計 劃 」 , 年 滿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並 持 註 有 「 * * * 」 、 「 * 」 或 「 R 」 標 記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本 地 簽 發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往 返 中 國 內 地 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時 , 可 免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使 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或 其 他 旅 行 證 件 , 亦 無 須 填 寫 出 入 境 申 報 表 。
2. 如 兒 童 樣 貌 有 所 改 變 , 與 現 時 持 有 的 回 港 證 上 的 相 片 有 所 不 同 , 可 在 現 有 回 港 證 的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提 早 申 請 換 證 。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a ) 已 填 妥 及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 即 申 請 人 ) 簽 署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回 港 證 申 請 書 ( ID73A ) ;
( b ) 該 兒 童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出 生 證 明 書;
( c ) 若 該 兒 童 未 曾 領 取 身 份 證 或 他 的 身 份 證 是 沒 有 相 片 的 , 則 須 遞 交 載 有 該 兒 童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照 片 ( 經 學 校 蓋 印 認 證 ) 的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學 生 手 冊 ) ,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若 不 能 遞 交 身 份 證 明 , 則 須 出 示 已 填 妥 的 副 署 事 項 表 格 ( ID641 ) ( 表 格 上 須 貼 上 該 兒 童 近 照 一 張 ) , 以 及 副 署 人 的 身 份 證 或 載 有 副 署 人 簽 名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副 本 。 任 何 年 滿 十 八 歲 並 認 識 申 領 證 件 兒 童 的 人 士 ( 除 該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外 ) ,均 可 作 為 副 署 人 ;
( d ) 如 該 兒 童 是 新 近 獲 准 在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者 , 亦 須 出 示 獲 准 在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的 書 面 證 據 ;
( e ) 用 作 證 明 上 述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的 文 件 。 例 如 : 該 兒 童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 以 證 明 該 兒 童 與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關 係 。 同 時 亦 須 提 交 父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 或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 有 關 的 法 院 命 令 ,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該 兒 童 擁 有 管 養 權;
( f ) 為 該 兒 童 代 辦 申 請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 g ) 該 兒 童 的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定 ) 。
注 意 事 項 :
( i ) 本 處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 要 求 申 請 人 遞 交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 ii )如 申 請 人 申 請 換 領 回 港 證 , 應 在 遞 交 申 請 時 一 併 出 示 申 請 人 / 該 兒 童 的 舊 回 港 證 , 以 便 註 銷 。
(iii)如 申 請 人 / 該 兒 童 的 舊 回 港 證 已 遺 失 、 損 毀 或 無 法 使 用 , 申 請 人 必 須 將 遺 失 / 損 毀 資 料 或 無 法 出 示 的 原 因 詳 細 填 寫 在 表 格 ID645 上 。 新 回 港 證 須 經 詳 盡 調 查 後 方 能 補 發 。
相 片 規 定
申 請 人 須 呈 交 本 人 / 該 兒 童 的 不 戴 帽 子 的 正 面 近 照 一 張 。 其 背 景 應 為 淺 色 及 並 無 任 何 裝 飾 。 相 片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55 乘 45 毫 米 或 少 於 50 乘 40 毫 米 。 呈 交 的 相 片 將 不 會 貼 在 回 港 證 上 。 相 片 會 以 數 碼 影 像 技 術 印 在 回 港 證 個 人 資 料 頁 上 , 而 數 碼 影 像 的 質 素 , 則 視 乎 所 交 來 的 相 片 的 質 素 而 定。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 港 島 區 簽 發 旅 行 證 件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 東 九 龍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 西 九 龍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處 - 沙 田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火 炭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事 登 記 - 元 朗 辦 事 處
預 約 服 務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設 有 派 籌 制 度 , 各 辦 事 處 的 派 籌 數 目 會 因 應 個 別 地 區 的 需 求 而 有 所 不 同 。
為 節 省 輪 候 時 間 , 請 選 用 二 十 四 小 時 預 約 服 務 :
網 上 預 約 服 務 網 址 :
www.esd.gov.hk
電 話 預 約 熱 線 : 2598 0888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辦 理 預 約 手 續 當 天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起 十 二 個 工 作 天 內 , 選 擇 預 約 日 期 。
你 可 選 擇 於 同 一 辦 事 處 及 同 一 時 段 作 小 組 預 約 ( 最 多 四 個 ) , 小 組 成 員 必 須 一 同 應 約 。
預 約 接 納 後 , 申 請 人 可 以 更 改 或 取 消 該 預 約 。 如 更 改 預 約 , 申 請 人 只 可 以 選 擇 在 更 改 預 約 當 天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或 以 後 的 可 預 約 日 期 。
此 外 ,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分 區 辦 事 處 領 取 當 日 的 籌 號 , 以 便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惟 需 視 乎 當 日 有 否 剩 餘 配 額 。
2007-02-08 23:31:39 補充:
回鄉證首次申請須本人親自到辦並交驗香港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的正本(受理申請時須收取該證件的影印本一式兩份,須用A4紙影印),提交本人完整填寫并簽名的申請表,提交本人近半年內拍攝的兩吋正面免冠、無任何修飾白底彩色照片一張 不滿18歲的兒童,須交驗本人出世紙、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特區護照、父母其中一方香港身份證;如申請人無身份證及有效的香港特區護照,則交驗本人的出世紙、身份證、回港證及父母其中一方有效的中國籍証明文件如回鄉證或中國護照等。首次申領10年期或3年期,收費分別為360港元或240港元,12個工作天後取證;快證5個工作天後取證,分別加收2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