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港權 (幫人問…急20分)

2007-02-08 10:01 pm
一位26歲加拿大人, 父母有香港永久身份証, 小時隨父母來港沒有幫他取身份証

我看過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書” 當中沒有一項合資格

他還有什麼途徑可申請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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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

他媽媽說可以幫他申請什麼臨時証.... 話有朋友試過....我也不太明白... 另外,是否因為他已經超過21歲, 所以不可靠父母申請新份証?

回答 (4)

2007-02-14 10:55 am
臨時証--Maybe it's a ID card without right of abode. Only HK Permanent ID Card holder has right of abode.

There are more restrctions for non Chinese people gettting HK right of abode than Chinese. Chinese means ethnic Chinese with parents from HK, Mac, Taiwan or Mainland China.
2007-02-09 5:45 am
杏家橙施君龍
2007-02-09 2:32 am
19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對一宗案件的判決引起居港權爭議。這判決令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權,包括私生子女在內。

根據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的理解,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估計在10年內會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內地移居到香港,這將會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的人口壓力。由於那些移民大都屬低學歷,香港的經濟模式又正在趨向知識型,所以那167萬人極有可能會加重政府負擔、拖慢香港經濟轉型和令香港的生活水準倒退。其後多位高官指出為了應付這167萬人,香港未來10年需要興建數目龐大的學校、公屋和醫院。因此,葉劉淑儀聯同當時的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到北京尋求人大釋法。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修改基本法以平息爭議。然而,香港特區政府選擇向人大尋求釋法。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

雖然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有香港的法律界人士認為人大釋法有損香港的司法自主。

同年10月,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衝擊政府總部,公然挑戰香港政府,警方首次使用胡椒噴霧驅散他們。雖然泛民主派批評警方濫用暴力,但葉劉淑儀一再強調使用胡椒噴霧是最人道的方法。

後來,他們在甘浩望神父的支持下繼續挑戰香港政府,並在離立法會大樓不遠的遮打花園靜坐抗議達三年之久。期間,他們在遮打花園煮飯、過夜和懸掛骯髒的衣服,破壞中環(香港的金融區)的市容,而且在未經許可下在遮打花園靜坐抗議和做剛剛提到的事情等同擅自佔用公眾場所,觸犯了《公安條例》。可是政府或警方遲遲未有行動。

2000年,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內地人在入境事務處大樓縱火,令兩人死亡,包括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及爭取居港權人士林小星。在執法部門縱火,不單止等於公然挑戰香港的執法人員,更等同公然無視香港的法治。警方遂將以施昆龍]]為首的七名滋事份子拘捕,七人其後被法院判以重罪。事後葉劉淑儀一再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必須以合法程序申請來香港,政府和警方絕不容許任何人做出妄顧法治的行為。

2002年,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一直在遮打花園靜坐抗議的內地人乘著葉劉淑儀剛剛在立法會開完例會準備乘座駕離開時將她包圍,並不斷用力拍打座駕窗口上的玻璃。她一方面冷靜地通知警方和立法會的保安,另一方面則在車上閱讀時代雜誌,拒絕接受請願信。隨後近300名警務人員在遮打花園清場,並以非法集會和擅自佔用公眾場所罪名拘捕了部分內地人;警方亦以阻差辦公罪名拘捕了幾名記者。其後葉劉淑儀一再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所有人必須以合法程序申請來香港。

同年,身為天主教徒的龍緯汶每星期一晚,都在位於葵興的落實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一個由廣東藉家長成立的互助組織)會見家長。總計,龍緯汶共協助800位爭取子女居港權的父母致函入境處,要求覆核其子女的港人身份,當中有近50宗個案成功。

2007年1月16日,終審法院判決8週年前夕,龍緯汶再與爭取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一個由福建藉家長成立的互助組織)400名家長由政府總部遊行到中聯辦,要求中央政府及港府正視居港權問題。

其實,爭取子女居港權的家長,為求家庭團聚,一直沒有放棄爭取子女居港權。

【如何享有香港永久居港權?】

根 據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的 入 境 條 例 附 表 1 第 二 段 , 任 何 人 士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a)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c)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 )項 規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爲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e)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d)項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滿 21歲 的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或 年 滿 21歲 前 任 何 時 間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f) (a)至 (e)項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權 的 人 。
2007-02-08 10:12 pm
不是香港出生就比較難, 應該可以話唔得.

收錄日期: 2021-04-22 23: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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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8000051KK0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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