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分居一年過後,雙方同意的話,就可申請離婚。無須事前簽任何協議書。
對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如果不能復合,繼續分居再多一年,無需對方同意,就可申請離婚。法官認爲「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的地步,申請人證明已分居兩年,就會批准離婚。[經過一些法律程序後會發出正式離婚書]。
至於贍養費的問題,法官會要求雙方做誓章,講述自己的財政狀況,收入及開支,及提供證明[應保留所有單據及銀行月結單]。法官會考慮很多因素,盡量使沒有工作能力的一方及子女,離婚後保持原來的生活水平,判有工作能力或有較多資產的一方每月給贍養費,或一筆過款項,或將名下物業給與另一方。子女未成年或仍然就讀的,也可獲得贍養費。如果家庭有自置物業,法官會按申請人的要求,在適當的情況下,判申請人及子女繼續在原址居住,及命令另一方將業權轉至申請人名下。當中可能牽涉證明買樓時誰人拿錢出來,誰人供款等問題。還可以有其他的安排,總之,法官會有合理的判決,不用擔心。
關於子女撫養權,法官會根據兒童的利益為前提,並根據兒童的意願做出判決,如有必要,會要求社署跟進及提交報告,以作出適當的安排。一般是跟媽媽,除非兒童自己不願意或媽媽本身有精神或其他行爲問題。
以下是節錄自"家事法庭" 的網頁,内裏有詳細介紹,請自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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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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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8 11:50:43 補充: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3http://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mat_Proceedings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