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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可以唔買, 但第3保係一定要買的...
第三者風險保險 (Third Party)
因使用車輛時的疏忽引致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毀而須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全保 (Comprehensive)
除第三者風險外,還為所投保的車輛提供對意外損毀的保障,例如因碰撞、火災、盜竊和各種意外事故所引致的損失,皆在保障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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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2 章 -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或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
如任何人違反本條而行事,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取消(除非法庭因特別理由而認為適合另作命令),期間由法庭裁定,但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 (由1976年第22號第2條代替)
凡憑藉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任何規例賦予的權力而要求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或事情,而該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則一經定罪,法庭或裁判官除可施加任何懲罰外,並可命令該人遵從該項要求,以及就作出有關行動的期限或方式或其他事宜而在該
項命令中附加其認為為強制該人遵從該項要求所需要的條件。
任何人沒有遵從法庭或裁判官的上述命令,法庭可運用酌情決定權,命令該人按他其後沒有遵從上述命令的日數,每天另繳不多於$20的款項作為懲罰,或判處監禁,直至該人就沒有遵從上述命令作出補救為止:
但除該人可另行被判處的任何其他罰款或監禁期外,該人就沒有遵從上述命令而被判處繳付的款額,合計不得超過$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