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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市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傷殘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所有豁免申請必須於出席日期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送達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必須以書面提出,以郵遞或傳真送達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辦事處。傳真後請於辦公時間致電主理陪審團事務書記以確定信件經已收妥。請於信內提供你的香港身份証號碼,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有關的証明文件及簽名確認。電話或電郵申請恕不受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如果你唔想做既話`
你可以用英文欠佳既理由拒絕`
但係法院有機會將你編排於用中文鈴訊的案件中做陪審員`
何況做陪審員係公民責任`
所以你應該去做`
補充資料`
當陪審員並不等於放假,但顧員合理地因陪審員事務而不能返回公司工作,顧主不可以作
出歧視行為。
章: 3 標題: 陪審團條例 憲報編號: L.N. 211 of 1998
條: 33 條文標題: 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 版本日期: 04/05/1998
(1) 任何僱主不得因下述情況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
(a) 該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任何研訊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 (由1997年第27號第60條修訂;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b) 該僱員根據第17條被傳召在原訟法庭出庭任陪審員;或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c) 該僱員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22條被傳召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研訊中出庭任陪審員。 (由1997年第27號第60條修訂)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71年第3號第8條增補。由1978年第55號第4條修訂;由1984年第64號第1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