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係咁既……
我地公司開左好多年架喇…
一直都冇同D同事簽僱傭合約,呢幾日老細突然話要我地簽定期僱傭合約,
該合約為期一年,但係佢要我地先簽一份俾佢解僱既信,
再簽果會定期僱傭合約(要同一日簽),
姐係我2月6日俾佢解僱,佢一個月通知(佢會照僱傭條例先賠償遣散費等),
咁我姐係做到3月5日,跟住佢3月6日再重新請過我咁樣。
重點係,我之前累積既年假呀果D野都會冇晒,乜都重新計過!
咁我想問:
*我老細有冇權咁樣做,合唔合法?
*如果合法而員工亦接受,咁當有人要離職時,
係離職證明到係唔係要計埋我之前所做既時間?
*如果合法而員工唔接受,佢有冇權炒人?
*如果接受既話,被炒同再請既呢段其間,強積金會點計?
會唔會有段時間冇左?
更新1:
我地公司開左十幾廿年,到而家先話要簽合約… 佢仲同我地講… 一年合約完左就唔駛我地番7日… 之後再簽再番…咁我地做夠3年佢就唔駛俾多日大假我地… 仲唔會有長期服務金呀果D野囉… 姐係乜Q福利都冇…連最基本既野佢都唔會俾我地囉… 超賤格!
更新2:
強積金果到我都唔係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