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有關僱傭用條例!

2007-02-06 7:41 pm
想問有關僱傭用條例!

事情係咁既……

我地公司開左好多年架喇…
一直都冇同D同事簽僱傭合約,呢幾日老細突然話要我地簽定期僱傭合約,
該合約為期一年,但係佢要我地先簽一份俾佢解僱既信,
再簽果會定期僱傭合約(要同一日簽),
姐係我2月6日俾佢解僱,佢一個月通知(佢會照僱傭條例先賠償遣散費等),
咁我姐係做到3月5日,跟住佢3月6日再重新請過我咁樣。
重點係,我之前累積既年假呀果D野都會冇晒,乜都重新計過!

咁我想問:
*我老細有冇權咁樣做,合唔合法?
*如果合法而員工亦接受,咁當有人要離職時,
係離職證明到係唔係要計埋我之前所做既時間?
*如果合法而員工唔接受,佢有冇權炒人?
*如果接受既話,被炒同再請既呢段其間,強積金會點計?
會唔會有段時間冇左?
更新1:

我地公司開左十幾廿年,到而家先話要簽合約… 佢仲同我地講… 一年合約完左就唔駛我地番7日… 之後再簽再番…咁我地做夠3年佢就唔駛俾多日大假我地… 仲唔會有長期服務金呀果D野囉… 姐係乜Q福利都冇…連最基本既野佢都唔會俾我地囉… 超賤格!

更新2:

強積金果到我都唔係好明...

回答 (6)

2007-02-07 2:19 am
✔ 最佳答案
之前冇合約唔緊要, 如果你一直都定期有出糧的話, 就證明事實你是這公司的長期員工, 是受僱傭條例保障的!

公司有權要求你改簽為合約制, 因為這代表是正式解僱和重新聘用你, 但你是有權拒絕的 (例如新合約條件比現時的條件差)。公司必須計清所有賠償給你才可解僱你的, 例如:一個月通知代金, 雙糧, 獎金, 長期服務金, 有薪假期代金, 超時工資。

如果你同意簽新合約, 公司亦須要計清所有賠償, 但有可能將部分賠償撥入新合約內, 例如:將有薪假期帶入新合約內, 你可繼續享有應有的假期, 但不另發代金。這做法其實是叫做好來好去, 公司不需另付金錢, 而你又可以享有應有的假期, 但你仍然可以堅持不接受的。

離職證明信方面, 安全起見, 最好都是先要公司出一封寫到離職日的證明信, 日後新合約到期時再出另一封, 因為怕一年後如果公司唔肯寫之前的證明就煩!

強積金方面, 基本上是不會斷的, 舊的今日完, 新的明天開始。差別是, 在新的強積金, 你(員工)在第一個月是不需供款。你可選擇將舊的撥入你的"保留帳戶"內, 或帶入新的強積金計劃內一同滾存。不過如果新舊公司名都一樣冇改過, 其實公司亦未必要同MPF的公司重新攬這手續的, 每月供款時更改員工資料就可以。

2007-02-09 12:20:06 補充:
明顯地, 你老闆是想縮皮費。如果佢依足僱傭條例, 計清所有賠償的話, 佢係有權炒你!如改合約後的條件比現有的差(正如你所講), 迫你簽新約,而你唔簽, 亦當係佢炒你。所以一樣要計清所有賠償。如果你要繼續做就冇辦法啦, 都係要簽嗰份不平等條約! 但簽之前, 一樣要計清所有賠償。無論新約舊約, 總言之只要你一日係佢伙計, 佢就要供錢落你嘅強積金道, 計少一日都唔得!
2007-02-07 9:02 pm
我唔知你公司開左幾多年 ? 你係 公績公 定 強積金(之=前服務滿 2年或以上帶年資過0
或以補回2年前或以上的公積金 就唔可以帶任何東西 (除 工作時間信)
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1日實施, 如你在這日前
1)公司係可以咁做 (保障佢地)底成本 (人工)
2)可以計 (但離職證明 信 公司唔一定出比你 因為勞工法例冇例明)
3)可以炒 你唔接受 咁就係看公司 原用定係一刀切
4)重新開始 (有真空期 因為頭60日 不用供 但由61起 會加追返比你 所以你一定要知那架bank 即係3個月 到收唔到bank寄比你 就問公司幾時有

政府熱線:1823 按1 有人聽 24小時
哈哈過來人
2007-02-06 10:48 pm
有老板係會炒你再請你咁囉, 咁已正名佢唔係好老板. 合唔合法就唔清楚.

但一個月通知,遣散費,累積既年假都要計,即係累積既年假佢要計錢比你.

咁你都要問佢攞離職證明由入職至3月5日.

新合約由3月6日開始, 咁將來離職時張離職證明係由3月5日開始計既

員工唔接受,佢可能會遣散你囉,炒人當然可以啦, 記得計足錢同取離職證明.

如果接受既話,被炒同事再請既呢段其間,舊既強積金會計到3月5日,
3月6日開始當新員工咁計, 員工首30日免供款,公司由3月6日開始計.
即員工有30日係不用供款的
2007-02-06 10:47 pm
佢係有問題存在, 你\先去労工處備案, 跟住同勞工處的職員講, 記住個職員名 , 跟住佢的方法去做, 因為你真係簽了 , 咁佢有好多野會唔同了, 你本身係長工變了合約員工, 炒你都唔洗保 ,工作一樣, 但你的保賬會少了好多, 去勞工處備案咁即係可以正明佢係有心咁做不是不知情去做分別好大, 唔好簽呀,去了解先
2007-02-06 9:37 pm
1) 你老細要炒人,就要依法賠償,唔比番大假錢己經違法啦....
2) 一般離職證明都係如實報導,無可能唔提之前既工作時間,如果擔心,可以先問佢攞離職証明,因為佢已經當你地離左職。 只不過重新聘用,咁咪當離職時要攞信囉....
3) 公司只畏賠足錢,係可以炒人喎...
4) 咪當新人入職一樣囉....
2007-02-06 7:44 pm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

《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該條例自1968制定以來,經大幅修訂,目前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資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貼
生育保障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
僱傭保障
終止僱傭合約
保障僱員不會因參與職工會活動而遭歧視
按此可獲得更多有關《僱傭條例》 的資料

《職業介紹所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職業介紹所規例》對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加以規管。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的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 最遲須於開始營業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續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13 歲及 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內工作,但如他們未完成中學三年級課程,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條件。
禁止未滿 13 歲的兒童受僱。然而,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某些嚴格的條件。
《僱用兒童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對受僱於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間及一般僱傭條件加以管制。青年是指年滿 15 歲但未滿 18 歲的人士。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工業界青年的工作時限 工作時數和工作日數的上限
每天工作時數 8小時
(只可在上午7時至晚上7時之間)
每星期工作時數 48 小時
每星期工作日數 6 天
連續工作時數的上限 5 小時,其後須有不少於半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

規定僱主需於工作場所當眼處張貼經勞工處審閱的青年工工作時間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許可工作時間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實施前的48小時,已將更改通知書送達勞工處處長。

禁止青年超時工作、在夜間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禁止青年在場或石礦場從事地底工作,或在工業經營內擔任涉及開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動對他們的年齡和體格來說,屬過重的物品。
禁止青年受僱於危險行業。


收錄日期: 2021-04-30 21:47: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6000051KK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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