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合約問題~~~

2007-02-06 5:33 am
假設xxx公司經營多年都沒有制定僱傭合約...
現在僱主突然制定合約
例如員工A已經於此公司工作超過三年
於2月1日簽訂僱員合約,3月1日正式生效,為期一年
期間的一個月僱主話當A已經被解僱,由3月1日開始當重新入職~
所有年假都重新計算,更要重新計算3個月試用~
這3個試用期所有勞工期假及紅色假期都為無薪(此公司放銀行假,應是有人工)
僱主這樣做法,有冇違法?身後員工有冇權告僱主?

回答 (2)

2007-02-06 8:01 am
✔ 最佳答案
僱主這樣做,是有違法的。

在勞工法例中,無論公司是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作為僱傭條件,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公司要改制而將現有員工的福利、薪金、工時、甚至返工地點....等作出改動,都必須得到員工認同或向員工作出補償,方可生效。僱主不能單方面作出改動,或單方面削減員工福利的。

根據你所訴,這公司真係算死草得好緊要。2 月 1 日當通知解僱員工,然後做到 3 月 1 日當新的合約?那公司完全不用補償通知金、福利、大假等?仲要重新計過試用期?老闆真是想得妙啊!

建議員工 A 可以好強硬咁同老闆講以下條件 ,如果老闆唔 OK,員工可以去勞工處告僱主﹕

1. 不能當之前工作的那三年無做過。因為正常來說,員工做滿 5 年便有長期服務金的,如果由頭計過,那三年豈不是白做?如果公司要改制而當重新僱用過員工 A ,咁請公司先補償一個月的通知金及之前所有福利大假等。之後員工 A 仍然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在這公司工作。同埋要老闆寫番封 REFERENCE LETTER ,否則三年的工作經驗便白白無左。

2. 不能由原本的長期僱傭制改位合約制而沒有任何補償。老實說,員工打工都只是為了保住飯碗,如果做一年就要擔心公司會否續約,那為什麼還是跟公司賣命呢?政府將某些部門的員工改為合約制,都要作出補償啦!

3. 絕對不能重新計過 3 個月試用期,更不能接受那些無薪勞工假。

不過....就算傾好晒條件,老闆肯作出補償,這公司都不能做得長久啦,有這樣算死草的老闆,只會捱死一世而無出頭的。

2007-02-10 13:17:21 補充:
唔簽佢都奈你唔何,佢唔滿意既可以補錢 or 一個月通知炒你。千其唔好咩都應承個老闆呀,打工咋,唔係賣身。
參考: 個人意見
2007-02-06 5:46 am
佢要terminate左你之前既employment先可以同你簽一份全新既僱傭合約
而佢係terminate你舊employment既時候需要支付遣散費及未放年假的假期酬金
因為口頭既僱傭合約都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唔可以拎份書面合約出黎就當所有野重新開始


收錄日期: 2021-04-23 16: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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