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主這樣做,是有違法的。
在勞工法例中,無論公司是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作為僱傭條件,都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公司要改制而將現有員工的福利、薪金、工時、甚至返工地點....等作出改動,都必須得到員工認同或向員工作出補償,方可生效。僱主不能單方面作出改動,或單方面削減員工福利的。
根據你所訴,這公司真係算死草得好緊要。2 月 1 日當通知解僱員工,然後做到 3 月 1 日當新的合約?那公司完全不用補償通知金、福利、大假等?仲要重新計過試用期?老闆真是想得妙啊!
建議員工 A 可以好強硬咁同老闆講以下條件 ,如果老闆唔 OK,員工可以去勞工處告僱主﹕
1. 不能當之前工作的那三年無做過。因為正常來說,員工做滿 5 年便有長期服務金的,如果由頭計過,那三年豈不是白做?如果公司要改制而當重新僱用過員工 A ,咁請公司先補償一個月的通知金及之前所有福利大假等。之後員工 A 仍然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在這公司工作。同埋要老闆寫番封 REFERENCE LETTER ,否則三年的工作經驗便白白無左。
2. 不能由原本的長期僱傭制改位合約制而沒有任何補償。老實說,員工打工都只是為了保住飯碗,如果做一年就要擔心公司會否續約,那為什麼還是跟公司賣命呢?政府將某些部門的員工改為合約制,都要作出補償啦!
3. 絕對不能重新計過 3 個月試用期,更不能接受那些無薪勞工假。
不過....就算傾好晒條件,老闆肯作出補償,這公司都不能做得長久啦,有這樣算死草的老闆,只會捱死一世而無出頭的。
2007-02-10 13:17:21 補充:
唔簽佢都奈你唔何,佢唔滿意既可以補錢 or 一個月通知炒你。千其唔好咩都應承個老闆呀,打工咋,唔係賣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