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本人在賭場的提款處提出自己的4萬元中的3萬9千元(碼),還給放債人。
之後放債人一顆人就收起了3千,將3萬6減在廿十萬中,變成16萬4千,並再寫下新欠單加上簽署,而放債人的助手表示在本人面前將舊單撕掉,但我沒有看清該張撕掉的是否「廿十萬的欠單」,而撕掉後亦沒有將紙交回本人,而問題在於此:
(1)現在我已還清16萬4千元的債,而放債人亦交回16萬4千的欠單,雙方表示此事已解決,
但假如日後放債人取出舊有的廿十萬欠單,而此張欠單是完整的,表示當時撕掉的是假的,那放債一方還可以追討我廿十萬嗎?
(2)同上,錢已經還了,假設欠單是撕掉的那張,放債人能否再以此張欠單用膠紙貼回,再次追數?
和有無方法清楚知道自己的欠債情況,因為澳門都是不正常的放債,又不肯說出自己是那一間追債公司。
請了解當中的,解答一下。
更新1:
再說明一點,一切只是真金白銀交收,沒有經過銀行處理。回港後16萬4千是一次性還清,因此是一手交時一手交欠單。 現在只是怕當時簽下的廿十萬欠單,還有存在。 請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更新2:
(2)同上,錢已經還了,假設欠單是撕掉的那張,放債人能否再以此張欠單用膠紙貼回,再次追數? 補充一下,第2問題問得不好,「欠單是撕掉的那張」,是指之前被助手撕掉的廿十萬欠單,簡單來說,此破壞的欠單,放債人有權追討嗎? 另外,如果放債以欺騙手段,沒有撕掉廿十萬的欠單,但我已還清16萬4千。在情況下,放債的再來追討廿十萬的話,本人可否以詐騙來拒絕還此無理的債?並以法律解決? 簡單來說,本人由借廿十萬,同即日還了3萬9(抽了3千),變了16萬4千,當中合計出現過有兩張欠單,而一張就是放債人助手表示在本人面前撕掉(廿十萬的欠單),另一張在本人還清後取回(16萬4千的欠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