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律纠纷

2007-02-05 8:52 am
我本人从2001年8月受聘于香港美资企业到中国工作,这期间我被告知职员加班完成工作是无任何加班费或假期补偿,但在2005年10月我发现同事在填写加班时间补偿单,发觉所有员工都有加班费或假期补偿,我开始也填写申请,我的老板自知理亏,不敢不批给我,意即我从2005年10月开始享有加班假期补偿。在今年1月31号公司以重组结构,不需要我这岗位为理由,即时解雇我,公司把通知金,年假和我剩余加班假期补偿赔偿给我。我已签收了,但是这封通知信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我不能追讨,我能否追讨回从2001年到2005年9月的加班假期补偿?

回答 (2)

2007-02-05 9:39 am
✔ 最佳答案
如果僱傭合約是於香港簽的,這是典型衡平法的題目。

你於零五年十月知道公司有發加班費與假期補償時,有無盡快要公司補償過去的發加班費與假期補償呢?如果當時沒有,現在才要求,我恐怕不符合衡平法。我引用衡平法的其中一句格言:

”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umber on their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xims_of_equity

即使法官/審判官未必會完全終絕你的法律權利,但在此程形你需要單方面提供加班費與假期補償的證明,而且證明是僱員指示你加班/假期工作。你所追究的年期實在太長久,僱主有合理理由不保存這些記錄。

香港法律要求受害者遇事必然及早抗議,不單是為了證據/記憶保存,而且更是衡平格言之一。

2007-02-11 10:13:54 補充:
我的主要論點係衡平法,所以,即使你有證據,你老闆都未必有能力提出反證(除非你所提的證據全部都有你老闆簽名),這樣還是對你闆不公允。如果你真係好講討回這些補假,盡快同你老闆及人事部講,睇佢地有乜反應,這樣先知你的理據有幾強。
2007-02-05 4:14 pm
從你提供的資料所見,2005年9月前的加班費應該不能追討,原因是這段期間,你是清楚知道自己本身沒有加班費的。2005年10月後,你嘗試申報加班費,而僱主亦批准給你,這是不具追溯力的。

故此,還是尋找新工作為重。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6: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5000051KK0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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