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果僱傭合約是於香港簽的,這是典型衡平法的題目。
你於零五年十月知道公司有發加班費與假期補償時,有無盡快要公司補償過去的發加班費與假期補償呢?如果當時沒有,現在才要求,我恐怕不符合衡平法。我引用衡平法的其中一句格言:
”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umber on their rights”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xims_of_equity
即使法官/審判官未必會完全終絕你的法律權利,但在此程形你需要單方面提供加班費與假期補償的證明,而且證明是僱員指示你加班/假期工作。你所追究的年期實在太長久,僱主有合理理由不保存這些記錄。
香港法律要求受害者遇事必然及早抗議,不單是為了證據/記憶保存,而且更是衡平格言之一。
2007-02-11 10:13:54 補充:
我的主要論點係衡平法,所以,即使你有證據,你老闆都未必有能力提出反證(除非你所提的證據全部都有你老闆簽名),這樣還是對你闆不公允。如果你真係好講討回這些補假,盡快同你老闆及人事部講,睇佢地有乜反應,這樣先知你的理據有幾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