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問題

2007-02-05 5:57 am
如要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但對方改了地址可以從其他地方取得嗎?(如積金局等)

回答 (1)

2007-02-05 7:51 am
✔ 最佳答案
基本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受《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所規範,第16條規定聆訊是不拘形式的;而第14條則訂明「申索書及聆訊通知書的送達」,並內容如下︰

(1) 司法常務官須於申索書提交後─
(a) 定出聆訊申索的地點及日期,但聆訊日期不得遲於申索書提交後60天;及 (由1986年第14號第7條修訂)
(b) 安排將申索書的副本,連同具訂明格式的聆訊日期及地點通知書,以第(2)款指明的方式送達每名被告人。
(2) 申索書副本及聆訊通知書的送達─
(a) 須由司法常務官就此目的而委派的人作出;及
(b) 須採用以下方式完成─
(i) 親身交付被告人本人;
(ii) 在被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留交該處的人,以轉交被告人; (由1979年第49號第2條代替)
(iia) 以郵遞寄往被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並註明由被告人收件;或 (由1979年第49號第2條增補。由1999年第28號第6條修訂)
(iii) 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要注意的是,第(iia)款指出︰「以郵遞寄往被告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並註明由被告人收件」,「被告人最為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是指申索人所知道的住址。

由此可見,你無需擔心,也不需要問積金局,因為強積金法例訂明個人資料要保密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7: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4000051KK0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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