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以上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3款的規定,不少以往需要申請單程通行證的人士,可以直接進入香港,而聲稱自己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亦因此引來大批這類人士,於1997年7月1日後,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雖然回歸後入境事務處曾修改《入境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但是在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裁定,任何《中國國籍法》下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這裁決後,香港政府亦未有尋求人大釋法。
由2001年年開始,受這項裁決影響,大批中國孕婦來香港產子,而且拖欠住院費,不單浪費社會資源和納稅人的金錢,而且令香港的公私營醫院婦產科病床需求大升,嚴重影響本地孕婦的權益,
到了2006年,這問題開始引發社會對未來有大批家庭藉子女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尋求在港居留的疑慮。問題的重心是內地孕婦因為在香港產子,所以其子女都擁有居港權,他們將來會在香港生活和接受教育,加上他們的父母大都屬低學歷和低收入,這極有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負擔,令公眾憂慮將來會有很多人濫用福利、綜援、醫療和教育等社會資源,繼而將負擔轉介於納稅人(尢其是中產階級)身上,令社會分化。
因此,很多政界中人和知識份子都建議政府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清楚定明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可惜政府並未採納以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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