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居港權

2007-02-05 2:01 am
想問一下, 我是香港人有3粒星身份証。如果跟一個法國人結婚他是否都會有居港權? 不過我知道要在香港住滿7年才可以有3粒星身份証, 但如果結婚未滿7年就已經離婚他是否要立即離開香港? 或是再可以繼續在港定居?

回答 (2)

2007-02-05 2:43 am
✔ 最佳答案
邊使睇咁多字, 我答你吧! (以下回答只適用於外國國籍, 不適用於中國同胞)
1. 你是香港人有3粒星身份証, 配偶是有權居港的. (但要去灣仔入境處申請依親簽證)
2. 配偶要在香港住滿7年才可以有3粒星身份証. (其間要去灣仔入境處申請續期約3次)
3. 配偶如在香港未住滿7年, 而雙方已經離婚, 配偶理論上需離開香港.
(除非配偶已取消原居國國籍或國民身份)
4. 配偶取得依親簽證後, 可攞無星身份証, 住滿7年後, 改攞3粒星身份証.
(攞咗無星身份証後, 已可合法工作及出入境)
2007-02-05 2:14 am
居港權問題,泛指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實施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包括中華民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者、部分根據《英國國籍(香港)法1990》取得英國國籍的英國公民以及澳門葡萄牙公民)人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出生子女,都於1997年7月1日,可以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因而引發的法律和政治爭拗。
英國管治香港時期的情況
在英國仍然管治香港時,香港永久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出生的子女,不一定可以定居香港,這些人仍然需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通行證),才可以在香港居留。 而隨中港之間往來日趨密切,不少香港人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範圍內生兒育女,當中以男性為主,由於不少香港男性,與中國女性發生了合法婚姻以外的性關係(例如未婚同居、包二奶),故此亦有非婚生子女的問題出現。
基本法第24條第3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作出定義,而定義如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以上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3款的規定,不少以往需要申請單程通行證的人士,可以直接進入香港,而聲稱自己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亦因此引來大批這類人士,於1997年7月1日後,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問題
雖然回歸後入境事務處曾修改《入境條例》,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但是在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裁定,任何《中國國籍法》下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這裁決後,香港政府亦未有尋求人大釋法。
由2001年年開始,受這項裁決影響,大批中國孕婦來香港產子,而且拖欠住院費,不單浪費社會資源和納稅人的金錢,而且令香港的公私營醫院婦產科病床需求大升,嚴重影響本地孕婦的權益,
到了2006年,這問題開始引發社會對未來有大批家庭藉子女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尋求在港居留的疑慮。問題的重心是內地孕婦因為在香港產子,所以其子女都擁有居港權,他們將來會在香港生活和接受教育,加上他們的父母大都屬低學歷和低收入,這極有可能會加重政府的負擔,令公眾憂慮將來會有很多人濫用福利、綜援、醫療和教育等社會資源,繼而將負擔轉介於納稅人(尢其是中產階級)身上,令社會分化。
因此,很多政界中人和知識份子都建議政府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清楚定明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可惜政府並未採納以上建議。
hope these can help u laa!!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26: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4000051KK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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