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a. 球會與教練
這要視乎兩者是否存有僱傭關係,便先要有什麼證據,從你提供的資料確實沒有這方面的,故難以判斷兩者的關係。有兩個可能性,第一、存在僱傭關係,無論是否徵收行政費用與否,原因是教練可以是球會聘請的。第二、球會只是推薦教練而已,本身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b. 報名者與教練
那要視乎兩方面的法律問題。第一、根據《僱傭條例》,要成立一個連續性的合約,僱員需要為僱主每星期最少18小時及連續4星期,才受條例的保障。第二、按普通法的規定,要判斷兩者具備僱傭關係,要視乎環境因素。例如,教練是否受到報名者嚴格的控制,換言之,教練是需要聽命報名者的指示,有關工具和場地又是否報名者提供,同一時間,教練不可在同一時間為其他報名者提供教導。前兩者是的話,而後者是否的話,(要全部成立),則教練按普通法的規定,是受僱的身份。
此外,要澄清一點的是,僱傭關係,並不單單指《僱傭條例》所定義的,也要看看普通法。不屬條例的定義,並不等如沒有。這可以用普通法的測試方式,來決定的。
2007-02-04 19:08:25 補充:
根據普通法,合約的條款是不可抵觸法律或公共政策的,縱使合約條款訂明並非僱傭身分,然而,法庭亦會根據環境證供來判斷的。故此,那前位回答者所指,單態合約的條款,亦未必是穩妥的做法,因為合約也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