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信問題

2007-02-03 7:53 am
我想問一下
1月中俾信老細..
話俾佢聽3月頭last day..
佢接受左封信..
之後隔左一段時日之後..
佢講話唔可以做超過30日..
要2月中立即走..
咁我想問一下..
我是否可以3月頭先走..
因為信上面寫左3月頭先係last day..
有沒有法例說明俾信後30日一定需要離開工作崗位?
超過30日又會否有特別的需要證明?
希望大家知道的告訴我..
謝謝

回答 (3)

2007-02-03 9:18 pm
✔ 最佳答案
其實.....勞工處只規定公司 / 員工如果要辭職或解僱,都必須有「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你其實係可以俾多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的,但就必須在辭職信內寫明。

當僱主收到你的辭職信,見到你寫的 last day 係 3 月 1 日,但佢又唔想你做到咁耐的話,佢可以叫你早啲走,但人工當然就要俾到 3 月 1 日啦!

在勞工法例內寫明,公司或員工不得以大假作為通知期的,假若辭職時尚有大假未放,就會以日薪計算,在你離職時連埋薪金一併給你。

而且....超過 30 日的通知期根本無問題,無需要什麼通知書或證明的,你既然都決定走,唔怕直接走去同老闆三口六面講清楚,你可以話俾佢知,你問過勞工處係可以俾多過一個月的通知期的,而且辭職信有寫明生效日期,就要依足辭職信內容來做,老闆想你早走係佢既事,但要付足咁多日既薪金。

當然,公司可以同你傾,叫你扣大假早啲走,但如果你唔願意,你絕對係可以拒絕的。

-------------------------------------------------------------------------------------------
題外話﹕

好多人覺得....既然只係限住一個月既通知期,咁緊係唔好咁早通知老闆啦!的而且確,如果老闆知道你有離心,自然態度會差好多。但如果你老闆同你的關係一向良好,而你遞信後工作態度仍然良好的話,早啲俾老闆知道,等佢有個心理準備及早啲安排人手,絕對係一件好事。所以....重點係...你同老闆關係好唔好。
2007-02-03 8:46 am
法例無說明通知30日一定要離開,不過就有講僱傭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對方其終止合約的意向而終止該合約。則通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其實係人都知離職只需一個月通知,除非你的僱傭合約有另外訂明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多於一個月。都唔明你點解要咁早通知老闆,若你老細少於一個月通知你的話,而你又真的唔想提早走,你大可向佢爭取由佢通知你該天起一個月你才走。
僱傭條例-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
2007-02-03 8:01 am
以我所知係唔可以家.......
你信係甘寫,但你要睇番你份合約囉,
好多時都係一個月通知,
因為你遞左信,個一個月人工佢都要出比你家麻,佢唔會甘蠢明知你有離心仲比你係到賺人工家,係咪先!!
所以你信點寫,其實只可以寫早唔可以寫遲,寫早最多你補錢......

下次唔好甘心急囉~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3 16:38: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2000051KK0438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