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同僱傭保障,呢個老細有冇問題?

2007-02-03 7:31 am
有一個例子

陳先生在a公司做左6年既sales engineer
佢簽僱傭合約時講名佢係佢係在香港工作

黃先生,係呢間公司既老細
佢打算今年執左香港既公司,全間公司搬去美國度

陳先生根本就唔想去美國

但黃先生冇跟隨終止僱傭合約,佢堅持要陳先生一係就跟佢去美國,一係就即時炒佢

問題1:
請問陳先生可以點做?

問題2:
根據僱傭條例既僱傭保障部份,黃先生算唔算係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問題3:
黃先生有冇觸犯勞工法例?為什麼?請詳列

回答 (3)

2007-02-03 9:23 am
✔ 最佳答案
根據你所描述,若黃先生因為要將香港的公司搬去美國,而且陳先生不願意去美國,而顧主黃先生係會炒他的。係呢個情況下即表示黃先生會將陳先生解僱用合約。

1, 陳先生決定留港,是可向僱主索取以下的保償:遺散費;

2. 黃先生現在更改陳先生的工作地點,由香港轉往美國,而僱員陳先生不願意,此情況由於黃先生的公司會於香港結業後,並搬往美國,因未得到僱員陳先生同意,所以是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因為僱主黃先生現階段,只是通知陳先生公司未來的動向,陳先生亦未有答覆,所以暫時唔可以講黃先生觸犯勞工法例,但若果黃先生於結業時,於7日內未有出糧及遣散費給陳先生,咁黃先生就會觸犯勞工法例。

有關如何計算遣散費,請參考以下勞工處綱址上資料
第十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請注意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可以從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扣取,若果此費用金額大過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僱主需要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差額補回給員工。
2007-02-04 6:27 pm
其實,樓上兩位兄台,已經幫左你,我只係幫下口嘖,因為仲可以有以下既做法!

1) a - 接受,但看條件
b - 不接受,要求培賞6年之長期服務金及顯散費

2) 視乎佢所謂執左間公司既意思,佢可以將間公司,仍然掛名香港,但停止運作,所以,法制上,間公司仍然存在既,實質上,只係無人做野咁解,佢唔算犯法,所以你吹佢唔漲,但你可以追你呢6年既長期服務金!其次,佢可以係美國開一間無關係既公司,咁又點算【修改】?修改定義為,將原有既合約,改變條件,咁就叫修改!咁你就煩的!

3) 同上所講,都要視乎佢有無做過培嘗比你,亦要睇佢既做法!
參考: 自己
2007-02-04 6:46 am
根據你所提供問題的情況,最重要的問題在於黃先生雖沒有終止僱傭合約,但卻指出,若果陳先生不跟隨他到美國,便會即時將他解僱。

1.現階段陳先生暫時不能採取任何法律上的行動,因為黃先生現階段還沒有觸犯勞工法例。陳先生只能選擇到底是否跟隨黃先生到美國。若陳先生選擇到美國,那當然沒什麼問題,但若果陳先生堅持留港,而之後黃先生真的如他所言般即時解僱他,根據「僱傭條例」他便有機會構成「不合理解僱」。陳先生可向僱主黃先生提出補償的申索,僱員可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在勞資雙方都同意下才可),或者獲得終止僱傭金。若果僱主沒有依時支付(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或合約完成後7天內支付工資及其他解僱補償)補償,陳先生可從民事,於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賠償。至於遣散費通常是僱員因裁員或結束營業而被解僱才可得。至於何謂「不合理解僱」,則會於第3題詳述。


2.黃先生事先並沒有取得陳先生的同意便更改合約內容。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看來使「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終絕或減少,即屬無效。以此情況來說,合約雖講明只在香港工作,但若果沒有違反以上原則,則未必會涉及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的範疇。如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3.倘若陳先生堅持留港,而黃先生因此而解僱他,黃先生有可能構成「不合理解僱」。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1)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2)行為不檢。3)欺詐、不忠實。4)慣常疏忽職責。僱主便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以此情況來說,黃先生的命令雖合法但不合理,所以他的解僱有可能是不合理。僱主需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才屬正當理由,其他屬不合理:1)僱員的行為。2)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3)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4)法例的規定。5)其他實質理由。

希望能幫助你!
參考: 「輕鬆看僱傭」教材


收錄日期: 2021-04-23 19:33: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2000051KK0427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