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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於『響自已屋企的後花園進行賭博活動(例如:天九,麻雀等)會否違法?』
的全條法律如下↓
章: 148 標題: 賭博條例 憲報編號: 48 of 2000
條: 3 條文標題: 賭博屬非法 版本日期: 07/07/2000
第II部
賭博及獎券活動均屬非法
(1) 除第(2)、(3)、(4)、(5)、(6)、(7)及(8)款所規定者外,賭博乃屬非法。由oogtam轉貼
(2) 如博彩遊戲乃在私人處所內的社交場合中進行,而且並非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籌辦或經營,亦非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以博彩遊戲的博彩者或在博彩遊戲中博彩的人的身分贏得者不計)而籌辦或經營,則該等博彩乃屬合法。由oogtam轉貼
(3) 在下述情況,如博彩遊戲使用骰子、西洋骨牌、麻將牌、天九牌或紙牌,則該等博彩乃屬合法─
(a) 該博彩遊戲乃在下述處所的社交場合中進行─
(i)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獲發酒樓牌照的處所; (由1986年第10號第32(1)條修訂)
(ii) 根據任何條例獲發牌照或其他授權書出售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處所;或
(iii) 已符合《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第4(2)條所指的2項條件中的其中一項的會址; (由1994年第38號第3條代替)
(b) 進入該處所無須繳費;
(ba) 博彩遊戲並非由任何掌管、管理或涉及營辦該處所或該會址的人或任何受僱於該處所或該會址的人進行; (由1994年第38號第3條增補)
(c) 在該博彩遊戲中,並不涉及與一個由一名或多名博彩者獨佔做莊的莊家對賭;及
(d) 該博彩遊戲並非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籌辦或經營,亦非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以博彩遊戲的博彩者或在博彩遊戲中博彩的人的身分贏得者不計)而籌辦或經營。由oogtam轉貼
(4) 在下述情況,如博彩遊戲使用麻將牌或天九牌,則該等博彩乃屬合法─
(a) 該博彩遊戲在─
(i)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獲發酒樓牌照的處所內進行;或
(ii) 已符合《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第4(2)條所指的2項條件中的其中一項的會址內進行; (由1994年第38號第3條代替)
(b) 進入該處所無須繳費;
(ba) 博彩遊戲並非由任何掌管、管理或涉及營辦該處所或該會址的人或任何受僱於該處所或該會址的人進行; (由1994年第38號第3條增補)
(c) 在該博彩遊戲中,並不涉及與一個由一名或多名博彩者獨佔做莊的莊家對賭;及 (由1994年第38號第3條增補)
(d) 該博彩遊戲並非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收取不超過訂明款額的牌租者除外)在該處所內籌辦或經營,亦非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以博彩遊戲的博彩者或在博彩遊戲中博彩的人的身分贏得者不計)而籌辦或經營。由oogtam轉貼
(5) 如博彩遊戲屬下述性質,並獲第22條所指的牌照批准組織或經營者,則該等博彩即屬合法─
(a) 有獎娛樂博彩遊戲;
(b) 氹波拿博彩遊戲;或
(c) 推廣生意的競賽。由oogtam轉貼
(6) 在下述情況博彩屬合法─
(a) 該博彩遊戲使用麻將牌或天九牌;及
(b) 該博彩遊戲乃在根據第22條獲發有關牌照的處所內進行。由oogtam轉貼
(7) 如眾人之間進行打賭,而其中並無人因此而犯有第7條所訂的罪行,則該等打賭即屬合法。由oogtam轉貼
(8) 凡獲《廣播條例》(第562章)或《博彩稅條例》(第108章)批准或根據該等條例獲准進行的賭博,均屬合法。 (由2000年第48號第44條修訂)由oogtam轉貼
2007-02-06 01:50:13 補充:
即是符合上述條件的話便是 (( 合法 ))看到很多什麼『不可超過兩枱』之類..如果有e條法例...先要有1.法律上一間屋嘅定義(幾百萬呎大屋,間開幾百間分租了,,算是一間屋還是幾百間呢?)難定2.法律上一張枱嘅定義(整一張幾公里長嘅枱,,幾百人一齊打係咪就得呢?)難定所以..全部亂up,,,,冇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