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所 在法律上的定義??

2007-02-02 8:33 am
是根據什麼來決定該地方是"公眾場所"?

回答 (4)

2007-02-11 9:23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
「“公眾地方”、“公眾場所”(public place) 指─
(a) 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全 [2006] 2 HKLRD 603

「51.〝公眾地方〞一詞,在《警隊條例》並無法定釋義,控辯雙方向本庭援引其他條例中該詞的法定釋義及案例以作參考,但是該等資料對法庭幫助不大,原因是每個條例目的不同,而每案須以該案的獨特情況而定。

52.代表答辯人的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指出,在女皇訴Lam Shing Chow案 [1985] HKC 162,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該案被告人在一座私人樓宇的12字樓公用走廊打架,並不能符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條在〝公眾地方〞打架的定義,因該私人樓宇只有住户及其特准或邀請者才可內進,因此該走廊並非公眾地方。就這點而言,正如上文所説,每案須視乎該案的獨特情況而定,本案情況與Lam Shing Chow案的事實有很多不同之處,本庭不接納該案就〝公眾地方〞的解釋可於本案適用。」

2007-02-11 01:29:00 補充:
《公安條例》第2(1)條︰「公眾地方”(public place) 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2007-02-04 10:14 am
Under HK Laws. Chap 1 釋義及通則條例 S.3
“公眾地方”、“公眾場所”(public place) 指─


(a) 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2007-02-02 9:36 am
任何場所,只要在任何時間都容許公眾人仕進出都叫做公眾場所,但如有一些場所有營業時間的話,則在營業時間後,並不開放給公眾人仕進入的話,則不當作公眾場所
2007-02-02 8:40 am
根據什麼來決定該地方是"公眾場所"?
根據有關法例,絕大部分工作間和公眾場所,如餐廳、辦公室、學校、醫院、市場、卡拉OK和酒吧等室內區域,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禁煙。

不過這一法律也給與一些18歲以上人士進入的場所,如夜總會、商業浴場、按摩院等一段過渡期,以便經營者跟進新法律,但這些場所必須在2009年7月1日前全面禁煙。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26: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02000051KK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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