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上面有人講:〔但是根據國家一子政策,如果不是第一子女,捉到要罰錢,咁可能到時身份證都會被取消.更加唔好話特區護照.而家dna咁發達,想證明唔到你地係父母子女都好難.〕
這個說法與基本法及香港法律不乎,主要是政府無權取消身分證。
莊豐源案的基礎並非法律以己見加於法律,而係基本法指明所有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就係香港永久居民,法官根本沒有曲解或另作解釋的如地。據法律,香港永久居民有以下四項權利:
1 進入香港的權利(我今早要回港,政府唔可以要我無限期等待回港)。
2 逗留在香港定居的權利。
3 不被遣返離港的權利。
4 不被驅逐離港的權利。
就算政府想取消身分證,都唔代表可以遣返/驅逐,除非中國政府以非法手段強擄人口離境啦(但這是強迫消失罪,係反人類罪行)。
另外,基本法廿四條係基本法一五九條指定的「基本國策」,係整個回歸的核心條本,因此是不可修改的/需要中國修改一五九條放棄基本國家才可修改的(真係當鄧小平死左)。
2007-02-02 23:19:10 補充:
若果法律容許入境處籍取消或不發放身分證明文件而達到否定基本法所派給的權利,肯定係違憲。若果入境主任在沒有法律支援下沒收任何人的香港身分證,即使係邊個話要做,都係屬可判監禁的罪行。講主權係乜都做得,但都要睇番具體條文咯。如果莊豐源係遣返得,係收沒收身分證/出世紙就得,入境處一早就做左,駛乜等佢十八歲?(做左十八年香港人才遣返,咁乜野係遣返?遣返係法律漏洞架,鍾意就遣唔鍾意就唔遣架?這樣玩人為樂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