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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及長期服務金是兩回事
* 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 是僱主及僱員 (或自僱人士) 在僱員有工作時,定時供款 (每月儲起一筆錢,人工10% 以$1000為上限錢,而僱主及僱員 各5%) 透過受託人將供款投資在你選擇的基金上,直到你65歲時作退休之用。僱主須選擇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然後安排僱員參加。如僱員轉工錢,所有供款仍是屬於僱員。
* 至於長期服務金,則是僱員為僱主工作滿五年,而僱主要僱員離職 (遇到以下情況便可按年資領取長期服務金), 與強積金不同
一. 非因裁員或嚴重行為不檢被解僱(包括推定解僱);
二. 在職期間死亡,遺屬亦可領取;
三. 因健康理由,亦有註冊醫生証明,永久不適宜從事現行工作,而自動辭職者;
四. 年滿六十五歲,自動辭職亦可領取。
1. 我是否可取得長期服務金?
答: 不是, 不過, 可以得到 "遣散費"
長期服務金是:
公司要結業, 即屬裁員, 並不符合上述第一點 (非因裁員...)
因為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閣下的原因...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遣散費的情況為:
一.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 閣下的公司結業...
二.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三. 僱員遭停工
而你已在一間公司工作12年, 合符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
2. 如果可以取得長期服務金,而強積金內的顧主部份是否會在長期服務金中扣除?
答: 是。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需於僱員離職7日內計算所有薪金給予僱員,故長期服務金一定要由僱主墊支予僱員,僱員簽收後,僱主再憑僱員簽收 (僱員簽收視不同信托公司有不同表格簽) 向自已的信托公司申請發還僱主已供款部份,並非全部,簡單講是僱傭雙方已供款項之一半,注意簽收人工時,如簽信托公司表格,只簽收到長期服務金之實際金額即可,不要連同其他人工簽收在該表格內。
因為信托公司只會發還予僱主,僱員實際收了的長期服務金,如果強積金已增值多過僱員已收之長期服務金,有多會繼續保留予僱員。
3.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是怎樣計的?
長期服務金的金額上限及工齡計算與遣散費的計算辦法相同。
(如可獲遣散費,則不能同時享有長期服務金。)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2/ 3) X 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30天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 X 服務年資
註:
- 計算長期務金及遣散費的金額時,如月入工資超過二萬二仟五佰元者,均用二萬二仟五佰元之三份二計算。
-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如有需要,勞工處處長可以將發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長。
祝你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