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希是寧變法?

2007-01-31 3:37 am
什希是寧變法?
要有起因,內容,結果,影響
thx

回答 (2)

2007-01-31 4:05 am
✔ 最佳答案
係熙寧變法
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官長、均公田、厚農桑、修武備、減徭役、覃恩信、重命令等十條改革方案


4.熙寧變法的前奏:慶曆變法
將「十事疏」的內容貼在黑板上,以便與「熙寧變法」作一對照。
針對項目內容
澄清吏治明黜陟、抑僥倖、精貢舉、擇長官、均公田
富國強兵厚農桑、減徭役、修武備
講求法治覃恩信、重命令
范仲淹的理念是:欲求對外,先整理內部。欲求強兵,先務富民。而欲行富民之政,則先從澄清吏治下手。
「熙寧變法」的內容
「熙寧變法」的目的:「富國強兵」



經濟軍事政治/文教
原因冗員和冗兵虛耗國幣
皇室生活侈靡豪華
對外戰爭失敗,以鉅額歲幣來換取和平文人知軍事
更戍法制度失常,使冗兵充斥,素質下降強幹弱枝政策令地方疲弱
臺諫風盛,政風因循苟且重文輕武
內容1.農田水利法
2.方田均稅法
3.免役法
4.青苗法
5.市易法
6.均輸法1.裁冗兵
2.保甲法
3.保馬法
4.置將法
5.置軍器監1.改革科舉
2.太學三舍
3.法增設學校
目的富國強兵育才



配合一些成效加以說明,如:經濟方面,基本上裁減了國家的政費,每年約節省了十分之四。農田水利的興修和荒地的開墾,受益土地共36萬餘頃,耕地增加起逾一半。其他如均輸、市易兩法等都使農民受益。



6.熙寧變法的失敗

項目對豪強和官員的影響對百姓的影響
青苗法打擊豪強的高利貸活動在人戶不乏時,仍發放青苗錢,無異放債取利
均輸法
市易法政府實行專賣,使豪強無法囤積居奇,操縱物價政府實行專賣,對小本經營者構成沉重打擊
免役法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亦逼於納錢對貧窮百姓構成經濟負擔
農田水利法人民按戶等出資,興修水利,富戶負擔較重
方田均稅法擁有大量田地的豪強無法避稅

熙寧變法雖是針對北宋的積弱制訂,但未能糾正積弱的根源:中央集權與重文輕武,以至成效有限,治標不治本。加上新法側重富強,忽略吏治,出現變法時的所謂「不得其人、不得其法」,使不少措施有損民生。(可配合上述「反對表」說明)當然,順勢向同學說明改革中「不得其人、不得其法」的例子。
王安石雖然能針對當時入不敷出和軍事積弱的弊端,但是忽視了政治上的弊病,沒有在人事上推行革新,無法解決冗員充斥的基本問題。
舉例如王安石不單沒有解決冗員,更增加許多冗員閒祿。如王安石用事,即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又為推行新法,諸路增設置提舉官四十餘人。司馬光則稱之為:「以冗增冗」。如神宗對王安石的增置官司是費財之舉,但王安石則認為是省費,又主張增加官吏的俸祿等。
北宋還是一個恪守祖法的時代,王安石雖然強調「祖宗不足法」,但仍不免有所局限,如眾多守舊大臣對他的反對。所以,未能徹底糾正積弱根源,則應歸咎宋代的政治傳統,不應過分苛責王安石。
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復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置制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8年),設置制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太學三舍法
用學校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軍器監法
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盡力改良武器。
2007-01-31 7:32 pm
熙寧變法,又名「王安石變法」。指北宋時期,大臣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國以來積弊的一場改革,由於具體實行中出現一些問題以及沒有處理好與反對派之間的關係,最後同反對派之間放反反覆復地爭鬥,基本上處於被批評的局面,但是一些具體措施還是保留了下來。

置制三司條例司
熙寧二年(1068年),設置制三司條例司,是王安石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宋朝的財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

均輸法
均輸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漢桑弘羊時試行,唐代以後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青苗法
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農田水利法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募役法
又稱「免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一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

太學三舍法
用學校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市易法
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保馬法
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

軍器監法
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盡力改良武器。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10:4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30000051KK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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