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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獨 立 是 法 治 的 主 要 基 石 , 甚 至 有 人 說 是 法 治 的 最 重 要 的 一 環 。 筆 者 希 望 利 用 這 文 章 , 談 一 談 司 法 獨 立 的 意 義 及 其 重 要 性 。
所謂三權分立,乃是香港秉承普通法民主英國的司法獨立的傳統,並在香港回歸後,為《基本法》所承認,繼續在「一國兩制」之下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發揮民主法治路向,任何人都不容加以干涉或破壞。
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分立,經過數百年的實驗錘煉,已成為當今先進的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更成為香港近代出現經濟奇迹的動力,也是香港成為世界金融經貿中心的可靠支柱。失去了這個支柱,香港的動搖和衰退也就指日可待。
司 法 獨 立 的 意 思 , 就 是 國 家 的 司 法 制 度 , 不 受 外 界 或 任 何 其 他 政 治 、 經 濟 或 社 會 因 素 的 影 響 , 從 而 可 以 在 任 何 的 判 決 中 , 以 忠 於 法 誠 於 法 的 原 則 下 , 公 正 地 施 行 法 律 , 排 解 社 會 的 紛 爭 。
在 這 方 面 , 人 民 最 需 要 保 障 的 , 很 多 時 不 是 人 民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訴 訟 , 或 者 是 人 民 與 一 般 商 業 機 構 的 紛 爭 。 人 民 最 需 要 法律 保 護 的 時 候 , 往 往 是 與 行 政 機 構 或 政 府 訴 訟 之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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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 句 話 說 , 法 庭 很 多 時 , 都 是 保 障 市 民 行 使 基 本 權 利 、 防 止 政 府 部 門 濫 用 權 力 或 貪 污 腐 敗 的 最 終 守 護 神 。 因 此 , 司 法 獨 立 是 一 個 文 明 、 有 法 治 和 具 有 一 個 完 整 法 制 的 社 會 , 必 備 之 基 制 。
司 法 獨 立 這 個 概 念 的 實 踐 , 在 近 期 行 使《普 通 法》 法 制 的 社 會 裏 , 都 有 很 多 明 顯 的 例 子 , 其 中 一 個 近 期 最 顯 意 的 案 件 就 發 生 在 英 國 。
英 國 政 府 就 引 導 前 智 利 總 統 皮 諾 切 特 一 案 ,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 最 為 受 人 注 目 。 當 日 皮 諾 切 特 在 英 國 最 高 上 訴 庭 敗 訴 之 後 , 有 人 提 出 最 高 上 訴 庭 其 中 的 一 位 大 法 官 , 他 的 妻 子 和 極 力 倡 議 引 導 皮 諾 切 特 的 一 個 國 際 機 構 , 有 工 作 上 的 關 係 。 單 單 就 這 一 點 , 英 國 最 高 上 訴 庭 的 判 決 , 就 被 推 翻 。 我 們 需 要 明 白 一 個 十 分 重 要 的 情 形 , 就 是 在 這 一 案 中 , 從 來 沒 有 人 說 過 或 者 有 證 據 證 明 , 這 位 大 法 官 在 判 案 時 , 並 沒 有 公 正 地 行 使 法 律 , 或 受 外 界 非 法 地 影 響 他 的 思 考 。
對 推 反 這 個 最 高 法 庭 的 判 決 , 其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 就 是 若 果 一 個 法 官 和 訴 訟 任 何 一 方 , 有 一 種 非 尋 常 的 過 往 關 係 , 那 就 會 令 到 當 事 人 懷 疑 到 這 位 法 官 , 是 否 公 正 無 私 。 只 要 法 庭 的 中 立 性 和 公 正 誠 信 , 有 可 能 被 人 懷 疑 的 地 方 , 法 庭 的 說 服 力 就 會 大 打 節 扣 。
在 香 港 很 多 年 前 , 亦 有 一 個 相 近 的 例 子 。 一 九 八 七 年 , 在 一 件 刑 事 案 件 的 審 判 過 程 中 , 其 中 一 位 被 告 的 代 表 律 師 和 主 審 的 一 位 法 官 , 聯 同 去 澳 門 遊 樂 。 因 為 這 關 係 , 這 位 代 表 律 師 和 法 官 , 都 同 時 被 香 港 上 訴 庭 作 出 公 開 譴 責 。
司法獨立無國界
這 些 例 子 , 並 不 是 只 局 限 於 發 生 在 《普 通 法》 法 制 之 下 。 我 們 知 道 中 國 的 法 制 , 是 基 於 歐 洲 普 遍 所 行 的 《民 法》 法 制 。 就 是 在 《民 法》 法 制 之 下 , 司 法 獨 立 的 重 要 性 , 亦 同 樣 地 受 到 憲 法 和 法 例 的 重 視 。
既 然 司 法 獨 立 是 這 麼 重 要 , 那 麼 怎 樣 才 可 以 確 保 司 法 機 關 , 可 以 依 法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呢 ? 在 這 方 面 , 在 香 港 , 在 行 使 《普 通 法》 制 度 下 , 司 法 獨 立 只 是 一 個 《普 通 法》 的 概 念 , 是 一 個 無 明 文 制 定 的 憲 法 原 則 。 在 回 歸 之 後 ,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八 十 一 條 規 定 :「原 在 香 港 實 行 的 司 法 體 制 , 除 因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而 產 生 變 化 外 , 予 以 保 留 。」 亦 即 是 說 , 在 回 歸 之 前 的 非 明 文 憲 法 原 則 所 規 定 的 司 法 獨 立 , 在 香 港 是 得 以 保 存 。
筆 者 在 此 試 談 談 , 香 港 在 並 無 明 文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 司 法 獨 立 如 何 得 到 保 障 。 要 確 實 實 踐 司 法 獨 立 , 司 法 機 關 不 受 外 界 壓 力 所 干 預 , 我 們 一 定 要 做 到 法 官 的 委 任 、 任 期 、 待 遇 , 享 有 的 福 利 , 甚 至 乎 退 休 之 後 , 所 得 到 的 退 休 福 利 等 等 , 涉 及 法 官 個 人 利 益 或 待 遇 的 問 題 , 都 有 明 文 規 定 , 不 能 隨 意 更 改 。
簡 單 地 說 , 假 如 法 官 被 任 命 之 後 , 可 以 隨 意 被 行 政 機 關 撤 銷 任 命 , 那 麼 對 這 位 法 官 而 言 , 就 有 一 種 無 形 的 壓 力 , 繼 而 影 響 到 他 對 行 政 機 關 在 法 律 上 的 看 法 。 在 一 般 市 民 而 言 , 亦 有 一 個 陰 影 , 就 是 法 官 會 否 受 到 這 種 壓 力 , 而 偏 袒 於 行 政 機 構 呢 ? 這 種 種 問 題 在 現 代 社 會 裏 , 我 們 一 定 要 找 到 一 個 圓 滿 的 答 案 。
在 香 港 的 制 度 下 , 香 港 法 官 的 任 命 、 他 們 的 任 期 待 遇 及 退 休 金 的 計 算 等 等 , 都 不 能 隨 意 更 改 , 亦 不 輕 易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所 干 預 。 假 如 我 們 做 到 這 一 點 , 就 是 達 到 司 法 獨 立 最 基 本 的 第 一 步 。
行政機關 應尊重司法獨立
進 一 步 來 說 , 行 政 機 關 對 司 法 機 關 的 尊 重 , 亦 是 確 保 司 法 獨 立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保 障 。 假 如 法 官 的 判 決 , 往 往 被 政 府 官 員 隨 便 批 評 甚 至 奚 落 , 那 麼 司 法 機 關 就 失 去 了 它 在 法 律 下 的 尊 嚴 。 法 官 就 會 感 受 到 另 一 種 無 形 的 壓 力 , 就 是 避 免 他 被 公 開 批 評 , 他 就 要 著 意 不 得 罪 行 政 機 關 。 對 普 通 市 民 而 言 , 這 些 亦 是 一 種 無 形 的 壓 力 , 令 到 他 們 懷 疑 , 這 位 法 官 是 否 有 膽 量 依 法 監 察 行 政 機 關 呢 ?
司 法 獨 立 在 現 代 社 會 裏 , 是 一 個 十 分 複 雜 的 法 治 問 題 , 真 正 的 司 法 獨 立 , 並 不 是 一 朝 一 夕 所 能 建 立 的 。 相 反 地 說 , 司 法 獨 立 一 旦 受 質 疑 , 司 法 機 構 的 誠 信 , 在 一 般 市 民 眼 中 , 就 需 要 一 段 很 長 的 時 間 才 能 重 建 。 在 這 方 面 , 要 達 到 一 個 有 真 正 法 治 的 社 會 , 我 們 對 尊 重 司 法 獨 立 的 問 題 , 一 定 要 嚴 肅 地 直 接 面 對 , 只 要 有 一 定 的 決 心 和 努 力 , 筆 者 相 信 我 們 將 繼 續 享 有 獨 立 的 、 完 善 的 司 法 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