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的追究期

2007-01-30 4:36 am
請問刑事案的追溯期要幾多 years內提出?

回答 (2)

2007-01-30 6:34 am
✔ 最佳答案
根據「時效條例」(limitation ordinance),相對於民事訴訟,例如根據section4(1),所有有關合約及侵權之訴訟,控告的時限是由侵權和合約被破壞開始計,有六年的追溯期,而人身傷亡的追溯期則可由該事件發生開始計,有六年的追溯期,或是由傷者知情(知道自己受傷)開始計,有三年的追溯期。(根據「時效條例」section31及section27(4))。

至於關於刑事案的追溯期,時效條例則在此不適用,因為刑事案是由政府所控告的,例如所有關於追討政府稅收、利息等,或者所有刑事案,政府或者律政司是有永久追溯權力,即是只要被告人一天未過身,而且身在香港,律政司都可以控告他的。

希望可以幫助你!
參考: 我讀過
2007-01-30 9:35 pm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227 章 ) 26 條,一般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時效為6個月。
其餘的罪行,視乎有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無規定又不是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並無時效限制。

26 條 - 申訴或告發的時效 - 01/07/1997





條文 編號:
26
版本日期
01/07/1997

條文標題
申訴或告發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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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凡成文法則對罪行(可公訴罪行除外)並無規定作出申訴或提出告發的時效,則申訴或告發須分
別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848 c. 43 s. 11 U.K.〕

收錄日期: 2021-05-02 18:41: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29000051KK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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