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 你 屬 以 下 人 士 , 便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一. 中 國 公 民 ;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三.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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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公 民
中 國 公 民 是 指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而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人 士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九 次 會 議 上 , 通 過 有 關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的 幾 個 問 題 的 解 釋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是 根 據 有 關 的 解 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
凡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所 訂 有 關 中 國 國 籍 的 條 件 者 , 俱 為 中 國 公 民 。
關 於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他 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身 份 如 下 :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定 居 的 人 士
凡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或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所 訂 有 關 中 國 國 籍 的 條 件 者 , 即 使 他 們 現 時 或 曾 經 持 有 英 國 屬 土 公 民 護 照 、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其 他 外 國 護 照 , 都 是 中 國 公 民 。
凡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的 中 國 公 民 , 可 選 擇 憑 有 效 證 件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如 經 批 准 , 他 們 即 不 再 被 視 為 中 國 公 民 , 並 可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所 屬 國 家 的 領 事 保 護 權 。 他 們 將 沒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在 海 外 定 居 的 人 士
凡 在 香 港 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出 生 , 並 具 有 中 國 血 統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前 居 民 ) 或 符 合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籍 法 》 所 訂 有 關 中 國 國 籍 的 條 件 , 並 擁 有 外 國 居 留 權 的 回 港 定 居 人 士 , 除 非 他 們 已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並 獲 批 准 , 否 則 會 被 視 作 中 國 公 民 。
( 注 意 : 「 定 居 」 一 詞 是 指 在 一 處 地 方 通 常 居 住 , 而 居 留 期 不 受 任 何 條 件 限 制 。 )
如 你 選 擇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變 更 國 籍 , 以 外 國 公 民 身 份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 在 申 報 獲 得 批 准 後 , 你 將 沒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因 為 你 已 不 再 是 中 國 公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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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凡 屬 《 入 境 條 例 》 ( 第 一 一 五 章 ) 附 表 一 所 訂 類 別 的 人 士 , 即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任 何 中 國 公 民 如 屬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即 為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甲. 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
乙. 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 或
丙. 他 是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甲) 或 (乙) 項 規 定 的 人 。
根 據 上 文 (丙) 項 所 述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中 國 公 民 , 必 須 持 有 下 列 證 件 , 方 可 確 立 身 份 ﹕
一. 發 給 他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和 同 樣 是 發 給 他 並 附 貼 於 該 旅 行 證 件 上 的 有 效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二. 發 給 他 的 有 效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或
三. 發 給 他 的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如 你 屬 上 文 ( 丙 ) 項 所 述 通 常 居 於 中 國 內 地 人 士 , 且 並 未 獲 發 有 效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則 必 須 取 得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以 確 立 你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方 可 獲 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有 關 申 請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載 於 「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填 表 須 知 」 ( I D 8 8 1 A ) 內, 請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領 館 ,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索 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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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如 你 屬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從 未 獲 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則 在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時 , 須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如 未 獲 發 給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則 可 能 不 獲 簽 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有 關 登 記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更 詳 盡 資 料 載 於 「 僑 居 海 外 十 八 歲 以 下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填 表 須 知 」 (ROP 143A / ROP 144A) 內 , 請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的 使、領 館 ,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索 閱 。
2007-01-29 17:09:49 補充:
如不符合以上條件 (即不是香港永久居民)是不可以申請特區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