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離婚 但係唔知程序 我可以點啊

2007-01-29 8:27 am
我想離婚 但老公唔肯 但我同佢已經無哂感情 我想問下 如果我單方面搞 搞唔搞到 可以點搞 同埋要搞幾耐啊 請各位幫幫忙啦

回答 (4)

✔ 最佳答案
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單方面申請離婚,分居兩年後便會正式離婚並可再婚。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1)配偶不同意離婚
2)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在尋求法律意見時,可考慮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計劃(查詢電話:2537 7677),亦可自行延聘律師。有關詳情請參閱「怎樣申請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單張。該單張可在各法院大樓、法律援助署辦事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索取。香港律師會每年都會出版一本「香港律師行指南」,當中載有處理婚姻訴訟案件的律師行名單。如欲參考該指南,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及香港律師會辦事處查閱。

進行離婚訴訟人士請注意,雖然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會盡可能在離婚程序上予以協助,不過他們並非律師,不能提供法律意見。

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咨詢計劃會在民政事務處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包括婚姻法例。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要注意,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2007-01-29 10:13 am
可以架,如果雙方同意分居一年就可以離到婚,如果有一方唔肯,分居時間就要兩年,之後你自已可以簽字同意離婚,如果你真係要離婚既話,就首先要去律師樓申請,咁律師就會教你所有野,咪都會幫你搞掂,分居程序呀,贍養費呀,苦養權之類都會同你搞,唔洗你再煩架啦…但你要諗清楚呀!離婚同結婚一樣,係一世架!我覺得你要堅持離婚一定有你既理由,旁人係唔會明白!但你都係要諗清諗楚,唔好比自已後悔呀…
2007-01-29 8:35 am
可以TRY 下 ~ 佢地會有專人HELP U

家事法庭登記處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電話: (852) 2840 1218
傳真: (852) 2523 9170
參考: 家事法庭登記處
2007-01-29 8:31 am
香港法例179 章: 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 條: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1.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2.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3.是否需要聘請律師?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在下列情況下,呈請人 / 申請人會特別需要律師協助:

配偶不同意離婚
雙方不能就子女或財務安排達成協議

4.需要填寫哪些表格?

雙方提出的共同申請
雙方共同申請離婚時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如適用)

有關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以中文或英文填寫均可。填妥各項有關表格後,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一併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費用為港幣630元。登記處會將案件編號。以後如有文件需存檔,均須在文件上註明該編號。

5.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呈請人 / 申請人應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申請表,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指示,把案件排期審訊。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下列其中一個案件表內排期聆訊:

特別程序案件表 $630

若屬共同申請,祇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司法常務官就審訊日期、地點及時間發出指示後,將會通知訴訟各方出席。

6.特別程序案件表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亦會列入此案件表。

司法常務官發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呈請人提交的證據。若司法常務官信納呈請人 / 申請人已就呈請書或申請書的內容提出足夠證據,便會發出一份證明文件,然後存檔。有關雙方亦會收到一份副本,列明雙方已同意的條款。

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7.何時才可取得最後判令?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有關人士可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如有婚生子女,即使其年齡已逾18歲,但仍在接受全時間教育的,法庭也有責任考慮他們的福利安排。因此,除非法庭滿意對子女所作的有關福利安排,否則暫准判令不能轉為絕對命令。

若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時,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家事法庭登記處
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電話: (852) 2840 1218
傳真: (852) 2523 9170
參考: 香港司法機構,家事法庭,律師行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24: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129000051KK0008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