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就閣下所述,警方可以用如下兩條控罪起訴令尊: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 在公共場所打鬥
對於這兩條控罪,令尊被定罪的機會很高,站在法律觀點上看,不論誰是誰非,雙方確實使對方受傷,單是這樣罪名便可成立,至於誰先出手是不重要,而法庭傾向狹義地解釋自衛概念,即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使用合比例的武力去保護自己身體及財產,還手很難説成自衛。而在公共場所打鬥的罪名已很清楚,也不用多說了。
小弟愚見,是建議令尊儘快去找案件主管的警官,懇求他讓令尊以自簽守行爲(正確名稱爲具結令)方式處理此案,意思是令尊向法庭承諾在一段期間(通常是12個月)不再犯事,否則需要繳付保證金,這樣做的最大好處是不會因這案而留下案底,也不需要花費大筆金錢找律師打官司。
但是具結令是有條件的,首先令尊要同意案情,對方也同意用這樣方式處理此案,警方的案件主管也同意才行,如果令尊已經有前科,可能性便相對地減低。
如果警方案件主管不同意讓你守行爲,嘗試找律師幫忙,替你向警方或主控官爭取,很多時這類案件都用自簽守行爲方式處理,快點行動吧!
法院大樓内有當值律師事務所,不妨去找他們幫忙,第一次出庭時,當值律師可以提供免費服務,如果無力聘請私人律師,可以找他們幫忙替你跟主控官交涉,可否用守行爲方式處理。
祝好運!
2007-01-27 13:04:55 補充:
既然警方都同意守行爲了事,爲何不接受?既不留案底,出庭一次便了事,免卻麻煩。不過,令尊必須明白,警方今次行使酌情權讓令尊守行爲了事,若令尊態度不好(即俗語好寸或玩野),警方隨時可以收回成命,繼續起訴。
2007-01-27 13:07:20 補充:
又或者上庭面對裁判官時,令尊表現得口服心不服,譬如說,當法庭向令尊宣讀案情之後,會問他是否同意案情,雖然回答同意但是再説多句是對方首先動手云云,暗示責不在己的話,裁判官便會認爲令尊不是真心真意承認案情及沒有悔意,便不會讓令尊守行爲,建議主控官繼續起訴。這樣便會安排日期進行審訊,不單只令尊麻煩,也會給警方很多額外的文件工作,到時警方可能會更改或加控其他相關罪名,如我上述的公共地方打鬥等,所以我看警方勸告令尊不要玩野,應該是這個意思,當然如何取決始終是令尊個人的事。